日前,经2026年第11次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研究同意,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近期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上休闲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系列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区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海上休闲活动新业态健康发展,为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创新升级营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工作进展
《实施意见》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牵头起草。起草过程中,深入研究《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定,借鉴厦门、丰泽等地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区乡镇船舶管理和海上休闲活动监管实际,三轮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建议。2026年5月25日至6月24日,通过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并通过公平竞争、合法性和法律顾问审查,最终形成《实施意见》(上会稿),《实施意见》(上会稿)已经2026年第11次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研究同意。
四、范围期限
《实施意见》自2026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象界定。明确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划定的休闲船舶活动海域内,使用核定乘员12人以下的船舶从事休闲旅游、休闲渔业、休闲体育等海上休闲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休闲旅游船舶、休闲体育船舶、休闲渔业船舶分别作出界定。
(二)船舶登记与备案管理。规定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应根据其类型与规格,依法完成相应手续。登记类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备案类船舶包括乡镇船舶和其他小型船舶,分别规定了备案管理要求。
(三)申办要求。明确船舶及经营者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强调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鼓励和支持海上休闲活动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高质量发展。
(四)申办程序。规定实行乡镇核验、区级许可的两级申办程序,并根据省上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变更和备案注销作出相应规定。
(五)安全管理。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主管、企业主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航行安全方面。对停泊设施条件、船舶航行规定、经营人职责、乘员行为规范、驾驶人员资质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乡镇船舶乘员最多不超过9人,不得夜间航行,不得在能见度小于1000米、海上风力大于5级、浪高超过1米等情况下开航。用于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除配备驾驶人员外,还应当配备1名安全救生人员。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成立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联席工作调度小组。逐一细化了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教育文体旅游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泉州丰泽海事处、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二工作站等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六)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意见自2026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95-2739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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