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6-00024
    • 备注/文号:泉台管规〔2026〕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8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6-09-01 11: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26年第11次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泉州台商投资区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海上休闲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界定

      在我区划定的休闲船舶活动海域内,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包含但不仅限于休闲旅游、休闲渔业、休闲体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上述休闲船舶是指核定乘员(含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12人以下的船舶。其中:休闲旅游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等休闲活动的船舶。休闲体育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船舶;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体验式渔业生产等活动的船舶。

      二、船舶登记与备案管理

      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应根据其类型与规格,按以下规定完成相应手续:

      (一)登记类船舶

      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休闲旅游船舶、休闲体育船舶、休闲渔业船舶等,应依法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的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按照规定标识船名、船籍港、核载人数。

      (二)备案类船舶

      1.乡镇船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乡镇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按照规定标识船名、船籍港、核载人数。

      2.其他船舶。使用不在前款规定登记范围内的小型非机动船舶或船长小于5米的机动船舶(包括小型帆船、帆板、艇、桨、筏等)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经营人应依法将经营船舶向区文旅部门办理备案,并按规定刷写船名。

      三、申办要求

      (一)船舶方面

      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核验的乡镇船舶,用于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备案用途为涉旅游类乡镇船舶;

      2.持有依法登记的造船厂出具的船舶合格证明材料;

      3.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4.在船首两侧及船尾标识显著可见的船舶识别牌号;

      5.按照乘员数量足额配置合格的救生衣等救生设施;

      6.配备必要的甚高频通信设备、消防设施。

      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登记类船舶及上述备案类其它船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此条款办理。

      (二)经营者方面

      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经营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有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船舶且船舶类型、数量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3.有与船舶数量匹配的固定停泊点;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船舶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

      鼓励属地乡镇、国企或其他企业成立休闲船舶运营公司,对全区的休闲船舶进行组织、经营和管理,鼓励和支持海上休闲活动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高质量发展。

      四、申办程序

      (一)乡镇核验

      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向经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船舶清单、有效的船舶证书、文书或者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3.船舶驾驶人员以及安全救生人员资质材料;

      4.休闲活动的类型、水域、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信息;

      5.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材料;

      6.本企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信息、合作经营协议、企业征信等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日内开展实地勘察。实地勘察后进行核验,若实地勘察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则核验通过;若实地勘察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相符,则核验不通过,乡镇将申报材料退回给经营者并说明退回原因,待经营者补充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级许可

      乡镇核验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休闲旅游船舶区级主管部门为区文旅部门。休闲体育船舶区级主管部门为区体育部门。休闲渔业船舶区级主管部门为区海洋渔业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批复后报备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联席工作调度小组办公室。

      (三)申请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的,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作出原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者或者股东发生变化;

      2.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3.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4.所经营的休闲船舶发生变化;

      5.经营范围、靠泊站点、活动海域发生变化。

      (四)申请备案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经营人应当在30日内,向作出原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注销:

      1.终止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

      2.不再具备海上休闲船舶经营备案条件的。

      五、安全管理

      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主管、企业主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组织区公安、国土规划、交通运输、农林水、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事、体育等部门划定海上休闲活动水域,设置水域边界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确定活动水域内可活动的船舶类型、可容纳的船舶数量,规划配套的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

      (一)航行安全

      1.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应当满足设计安全要求,游客上下船舶设计专门通道,保证游客上下船舶安全;

      (2)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应当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安全警示牌;

      2.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或者禁限航规定,限制船舶离泊;

      (2)指派专人在现场维护乘员上下船舶秩序,禁止超载;

      (3)督促乘员正确穿戴救生衣;

      (4)记录船舶靠离泊时间、人员信息等并留档备查;

      (5)定期开展船舶靠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海上休闲活动船舶航行、停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公布的船舶靠泊设施或者停泊点停靠和上下乘员;

      (2)对乘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全程正确穿戴救生衣;

      (3)使用安全航速;

      (4)不得无故在航道、锚地、生产码头、渡口、交通密集水域、海上设施水域以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长时间停留;

      (5)乘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乡镇船舶乘员最多不超过9人;

      (6)不得夜间航行;

      (7)不得酒后驾驶船舶,不得将船舶交予无证人员驾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航行、停泊的安全要求。

      海上休闲船舶开航前应当进行船舶安全自查,确保船舶适航;掌握气象信息,不得在能见度小于1000米、海上风力大于5级、浪高超过1米等情况下开航;船舶有明确的抗风等级的,不得在海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情况下开航。

      4.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除应当遵守本意见关于船舶航行、停泊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划定的水域内活动;

      (2)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为船舶配备船载定位终端和甚高频等通讯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持续开启;

      (4)定期开展船舶安全自查、维修保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5)配备必需的救生船舶,开展安全培训,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做好记录;

      (6)使用非自有船舶的,应当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船舶安全以及日常维护等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实施船舶动态管理,记录船舶靠离泊时间、地点和人员等信息;

      (8)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9)按照有关规定为乘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关保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5.参与海上休闲活动的人员乘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接受安全教育,听从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等的指挥;

      (2)按照要求穿戴救生衣,有序上下船舶,避免乘坐在船舶的同一侧;

      (3)在乘员超过核载人数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登船;

      (4)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登船;

      (5)船舶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6.驾驶船舶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书、操作证书。驾驶乡镇船舶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船舶驾驶能力认定。

      用于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除配备驾驶人员外,还应当配备1名安全救生人员。

      (二)监督管理

      海上休闲活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海上休闲活动核验和管理单位。成立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联席工作调度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向联席工作调度小组反映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联席工作调度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工作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建立部门间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船舶、停靠码头(临时停靠点)、浮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节假日、周末或旅游高峰期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1.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依据部门职责,配合属地乡镇加强对营运船舶、停靠码头(含临时停靠点)及浮动设施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依据部门职责,参与涉及海上休闲活动的联合执法行动、海上应急救援工作及相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或协助)运营企业办理适游海域使用证书的申报事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科学划定区级适游海域范围;督促休闲船舶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在划定的适游海域内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2.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依照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属地乡镇落实利用涉渔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开展利用在册渔船非法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参与涉渔船舶联合执法行动、海上应急救援活动及水上事故调查工作。

      3.区教育文体旅游局:负责使用船舶从事海上经营性休闲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渔业船舶、游艇、乡镇船舶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使用其它类别船舶从事海上经营性休闲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及海上应急救援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职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涉及休闲船舶的规范管理,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强对旅行社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监督管理,督促旅行社严禁安排游客乘坐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船艇。

      4.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负责相关部门开展海上休闲活动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休闲船艇经营主体无照经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6.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从事休闲船艇的市场主体登记工作。

      7.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休闲船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参与属地乡镇组织的海上应急救援行为及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查处休闲船艇从事非法捕捞及在册涉渔船舶非法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8.区公安分局:依法负责沿海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岸线及乡镇船舶集中停泊点等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船舶治安管理和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联合执法行动。

      9.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乡镇船舶履行安全监督管理属地责任,具体包括:负责辖区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的日常动态监管;督促运营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做好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核验登记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共享备案信息;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参与海上休闲经营的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组织专项集中整治;落实船舶经营条件要求,推动实行公司化运营,指导建立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格执行恶劣天气禁航规定,组织做好事故善后与隐患整改督促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内船舶参与海上救援、应急处置及防风防台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划定适游海域。

      10.泉州丰泽海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渔港水域以外通航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海事管理部门登记船艇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并参与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海事事故调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11.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二工作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职责规定,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受理、处置职责范围内的海上案(事)件报警和紧急危难求助。参与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海事事故调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12.使用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运营企业对所属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船舶核验、备案登记、档案管理、定位跟踪、实时通讯、出入港报备、航区气象提醒、运行情况监测、安全风险预警、事故(隐患)整改及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配合海事事故调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休闲旅游、休闲渔业、休闲体育等海上休闲活动及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26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教育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性文件对经营性休闲船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申报表

          2.海上休闲活动经营者承诺书

         3.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联席工作调度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申报表

      编号:〔20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申报经营类型

    □休闲旅游

    □休闲渔业

    □休闲体育(摩托艇/帆板等)

    □其 他 :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址(停泊点)

     

    活动水域范围

    经纬度范围:  东至_____西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北至_________

    (附水域示意图)

    使用船舶信息

    船名(船舷号)

    总吨位(吨)

    船长(m)

    核载人数(人)

           
           

    备注:船舶数量较多时可另附页

    人员资质信息

    姓名

    岗位

    资质证书编号

    证书类型

     

    船舶驾驶

     

    □适任证书 □其他

     

    安全救生

     

    □救生员证 □其他

    备注:人员数量较多时可另附页,需包含所有经营相关从业人员

    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

    安全管理制度

    □已制定船舶安全自查制度

    □已制定乘客安全告知制度

    □已制定恶劣天气应对制度

    □其他:_________( 附制度文本)

    应急设备配置

    □救生衣  (数量:_________)  

    □救生圈(数量:_________)

    □消防器材(类型/数量:_________)

    □通信设备(类型/数量: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应急预案

    □已制定人员落水救援预案

    □已制定船舶故障处置预案

    □已制定恶劣天气避险预案

    □其他:_________( 附预案文本)

    保险投保情况

    □第三者责任险(保额:_________ 保单号:_________)  

    □船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_________保单号: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________

    申报承诺

    本单位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属地政府意见

    单位

    审核意见

    属地乡镇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审意见

    单位

    意见

    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海上休闲活动经营者承诺书

     

      为规范海上休闲经营活动,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强化风险防范,全面消除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本经营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划定的水域内活动。

      (二)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为船舶配备船载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持续开启。

      (四)定期开展船舶安全自查、维修保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五)配备必需的救生船舶,开展岗前安全培训,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做好记录。

      (六)使用非自有船舶的,应当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船舶安全以及日常维护等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七)实施船舶动态管理,记录船舶靠离泊时间、地点和人员等信息。

      (八)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九)按照有关规定为乘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关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  联席工作调度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晓东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陈东灿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局长

            詹    蓉  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局
          骆文坚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赖悦颂  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杨杞河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一级主任科员

            何亚倩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方    冰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二级主任科员

            朱文礼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世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三级主任科员

            涂书录  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邓志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库清  洛阳镇人民政府镇长人选

            苏少辉  东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   宇  张坂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美贤  百崎乡人民政府乡长

            傅金塔  泉州丰泽海事处处长

            李添福  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二工作站副站长

            纪雅辉  区招商文旅集团董事长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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