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6-10 15:54 浏览量:
 《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政策解读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26年5月21日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泉台管规〔2026〕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与全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统筹衔接、规范统一,我区对2023年6月印发的《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完善。本次修订优化了住宅、企业补偿标准,取消了限量安置、提前腾空奖励等政策,推动征迁补偿政策更加贴合我区实际,更好服务全区长远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精神,在我区2023年6月份出台的《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2023年修订)》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及发展需要进行修改优化完善。

、主要内容

《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全文共分七个部分,包括:总则、住宅手续认定、住宅补偿安置、经营性房屋补偿认定、企业补偿认定、其他规定、附则,以及相关附表,为我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提供全面规范指导。          

(一)住宅

1.取消限量安置

对于被征收人选用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取消限量安置措施。及取消每宗最高不超过450㎡控制产权调换面积的限制。

2.完善奖励政策

取消提前腾空奖励,合并至签约腾空综合奖励金。并设立保低限高原则:独立单宗房屋的签约腾空奖励金不足1万元的,给予补足至1万元/宗;独立单宗房屋的签约腾空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宗。

3.调整限量照顾购买与增量安置政策

私人自建住宅被依法征收后,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在照顾购买增量安置两种优惠政策中择一享受,不交叉适用、同时享受

1)属总一层房屋的,按不超过可安置面积的1倍给予照顾购买,或按可安置面积的40%给予增量安置;

2)属总二层房屋的,按不超过可安置面积的30%给予照顾购买,或按可安置面积的15%给予增量安置;

3)安置房照顾购买价按3700/㎡结算;

4)放弃增量安置面积单价3700/㎡结算;

5)被征收人选择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方式认定总可安置面积,若总可安置面积超过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的照顾购买面积不予补助;

6)被征收人选择可安置面积+增量安置方式认定总可安置面积,合并计算后,若总可安置面积超过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结算时按核减增量安置部分,再核减产权调换部分原则处置。

4.调整物业管理费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享受自交房之日起四年的物业服务费减半缴交补助,自第五年起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自行缴纳。可享受物业管理费补助总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70㎡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该户的可安置面积。

5.调整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

原则采取就近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各片区征迁指挥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二)企业

1.重新定义企业补偿框架

企业补偿统一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一律实施货币补偿。

2.调整土地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的,且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该宗地在本辖区内征地预公告发布前近5年内的经济效益贡献亩产年均值给予分类奖励。经济效益贡献亩产年均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土地补偿款的10%给予奖励;经济效益贡献亩产年均值在2()万元至5万元的,按土地补偿款的5%给予奖励;经济效益贡献亩产年均值在2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不予奖励。

3.调整房屋奖励

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的,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房屋补偿款的10%给予奖励;仅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房屋补偿款的5%给予奖励;未持有合法土地手续的房屋不予奖励。

四、政策咨询方式

《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联系电话:0595-275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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