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台管规〔2026〕1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经2026年区管委会第2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和部门职责,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623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泉州台商投资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台商投资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内,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交易场所、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入场经营者(下称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投资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农贸市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五)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统筹解决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推动农贸市场规范化发展。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农贸市场领域的综合协调,指导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检查,对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民生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应当明确具体的部门(人员)负责辖区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七)鼓励社会力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农贸市场。

      (八)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本市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规划建设

(九)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当有利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应当符合《泉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泉州台商投资区单元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十)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批准的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以市场需求为依据,根据覆盖半径或服务人口进行规划设置。安置小区、新建商住区应确保满足小区生活需要,综合考虑周边农贸市场配备情况,预留必要的空间

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和标准,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有关审批及备案手续。

(十一)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妨碍交通。

三、开办管理

(十二)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市场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2.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

3.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三)农贸市场应当划定一定面积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有专人管理;应当畅通通道,无占道经营、乱摆放、乱搭建、乱张贴等现象。泉州台商投资区内每个农贸市场应当确保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和消防备用通道。

(十四)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配置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维护市场秩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建筑安全、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工作;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农贸市场人员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  

2.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市场内每个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经常性组织排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农贸市场的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不得有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违法行为。

(十五)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1市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修建和配备排水、排污卫生设施和用具。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

2.活禽宰杀区域三分离。实行活禽的宰杀、展示、销售区须与市场其他摊区相分离,即单独设置;进、出口的通道相分离,不从市场内部出入;宰杀区、展示区与销售区之间相分离。

3.做好日常保洁工作。有专职保洁员清扫场地、清除杂物、清运垃圾,定期开展除四害、公厕保洁等做到市场交易不散、清扫不断、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4.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对市场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消毒防疫;对活禽存放区、销售区实施每日清空粪便、清洗消杀粪池;市场内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有书面记录。

(十六)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服务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和市场服务职责:

1.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应当设立市场经营管理站或者消费者服务站;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驻场管理;配备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意见箱及公布监督电话;为消费者提供咨询、反馈等管理服务。

3.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4.督促经营者依法销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对政府规定参考价或者临时销售限价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十七)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督促经营者履行义务,加强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1.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实现食品可追溯。

2.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食品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农副产品(包括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并公示检测结果。

3.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检查制度。检查经营者的经营环境、食品质量安全等情况。发现食品上市销售时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检疫、检验或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农贸市场通过食品快速检测等方式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做好食品退市。发现病、死禽畜等食品,应及时报告,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经营活动

(十八)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取得住所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后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需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照经营,或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张贴亮证照。

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报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1.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和破坏铅签封,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斤短两。

2.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3.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4.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十)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3.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以虚假的清仓价” “最低价” “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5.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二十一)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供货单位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并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等。食品批发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2.建立健全直接入口食品卫生保障制度。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生熟食品应设置分开存放等步骤,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作退市下架处理,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食品自检制度。经营者应定期对自身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对超过保质期、变质等食品应立即撤柜、撤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信用建设

(二十二)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各项农贸市场制度,按照入场协议的约定,服从管理,有序开展经营活动:

1.在市场内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在统一设置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保持通道畅通。

2.保持市场内店面、摊位及其附近无积水、无垃圾,做到商品归位、垃圾入篓、排水到沟,保持农贸市场卫生整洁。

3.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定期开展清洁消毒灭菌工作。

4.遵守农贸市场车辆停放区的停放要求,保障车辆停放有序。

(二十三)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提高行业协调自律,守法文明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十四)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经营商品类别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等台账,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等,作为服务管理的重要数据。

(二十五)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在市场内设置公示栏,用于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部门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食品处理结果、经营者的违法违章记录、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和市场管理制度、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十六)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诚信招商,切实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不得凭借出租者地位对经营者提出不合理要求,刁难经营者。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七)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展相关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督促农贸市场规范市场开办、食品安全、计量、价格等经营行为,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工作;依法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十八)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应当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肉制品、农产品、禽畜产品的检测,并负责做好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农贸市场内活禽的疫病防控工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等工作。

(二十九)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负责协同做好农贸市场规划审批,以及后续建设用地的报批等工作。

(三十)科技经济发展应当配合推进市场体系改造提升、规范化运营及安全生产工作,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商务领域农贸市场方向的建设,负责做好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十一)民生保障负责指导农贸市场的疾病防控工作

(三十二)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应当协助各部门向上争取补助资金,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并配合各部门做好资金监管。

(三十三)行政审批服务负责做好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及经营者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三十四)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取缔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十五)公安分局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三十六)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验收而擅自经营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十七)各乡镇(园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农贸市场开办、规范建设、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实行综合管理,定期组织内设相关职能机构(含区直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对自发形成的农村集散交易场所,若符合城市规划的,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要引导社会力量按照本规定开办农贸市场,纳入农贸市场管理范围;若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要引导经营者归入就近农贸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七、其他规定

(三十八)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有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附则

(四十一)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十二)本规定自20263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35日止。《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台管〔201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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