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和部门职责,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泉台管〔2016〕62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开办管理,以及监督管理方面进行部分修改,主要有:
规划建设方面,明确了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当符合《泉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泉州台商投资区单元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也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规范和标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开办管理方面,保留了开办农贸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新增了农贸市场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并定期开展培训及安全演练等。
监督管理方面,结合泉州台商投资区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重新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职责,如:农贸市场有关注册登记事宜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产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查处由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等。
四、关键词解释
农贸市场,是指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辖区内,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交易场所、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投资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26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5日止,《泉州台商投资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泉台管〔2016〕6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苏仲鸣
联系电话:0595-2755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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