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台东园当罚〔2024〕第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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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
孙永分(泉州台商投资区萱萱小吃店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BYTYB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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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天福村笠帽浜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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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你(单位)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东前路149-10号经营的泉州台商投资区萱萱小吃店,将生活垃圾投放在25L塑料的厨余垃圾桶内。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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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依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59项较轻档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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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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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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