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台东园当罚〔2024〕第030号
|
|
||
|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
杨钦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21196802152599 |
|
|
地 址: |
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龙苍村前院163号 |
|
|
2024年7月24日,我镇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滨湖东路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钦辉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龙苍社区惠安县联坚水泥公司一处空地上进行随地焚烧垃圾,污染了环境。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
||
|
现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等证据证明。 |
||
|
请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
||
|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档。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51902000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