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台东园〔2024〕罚字第002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和泰鞋底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PFC739
法定代表人:江森杰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下垵村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函》泉台消移送字〔2024〕第0001号 ,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对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23年12月2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和泰鞋底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2至3层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函》泉台消移送字〔2024〕第000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135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泉台消限字〔2023〕第0327号)、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送达回证(泉台消送证字[2024]第0004号)、火灾隐患整改跟踪督促提示函(泉台消患提字[2024]第0001号)、现场照片及对江森杰的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2-1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鲤城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惠安县东园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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