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台东园〔2024〕罚字第001号
当事人:泉州煌益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CP07RD96
法定代表人:杨伟清
地 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灵溪村内厝241号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函》泉台消移送字〔2023〕第0013号 ,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对你(单位)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23年12月1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泉州煌益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一栋3层建筑:一、二楼为生产车间,三楼为仓库.三楼设有一间员工宿舍(设有1个房间,住1人),存在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共用同一安全出口,且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采用相应防火分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函》泉台消移送字〔2023〕第0013号、现场照片及对杨伟清的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3-1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鲤城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惠安县东园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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