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安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139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5-05-09 08:44 浏览量:

泉台管建函〔202543

答复类别C

 

郭修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免除房地产企业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阶段性担保作为商事交易中的常见安排,其法律性质及责任范围需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若合同明确约定阶段性保证责任的终止条件(如以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及权利凭证交付为节点),则在该条件未成就前,保证人需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当前泉州市的司法实践中,若抵押登记因客观原因未完成或权利凭证未实际交付,将认定阶段性保证的终止条件未达成,保证人不能据此主张责任免除。  

阶段性担保责任问题,需重点关注以下原则:  

1.合同自治原则:阶段性担保的约定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院尊重合同条款的效力。若合同明确约定以抵押登记办理为责任终止条件,则未完成登记即视为保证责任存续。  

2.物保与人保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若债权人未取得抵押物权的,不影响其要求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3.风险分配与行业规范: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应充分预判抵押登记办理风险,并在合同中合理设置责任期限或免责条款,避免因交易流程瑕疵导致责任无限延长。  

综上,建议房地产企业在缔约时完善担保条款设计,明确阶段性担保的终止触发机制,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登记部门的协作,确保抵押登记流程高效完成,以合理控制担保风险。

                   

领导署名:吴志锋

人:吕华阳

联系电话:0595-2739553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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