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政策的文件期限为多久?
答:本文件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6日止。
问:政策所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政策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经县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无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及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未以单位名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认定过程中,需提交由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若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则应出具工商吊销登记、工商注销证明、工商变更材料、工商开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原始文件及复印件。此外,县(市、区)政府以及县(处)及以上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设立、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原始文件材料及复印件,可以作为县及以上集体企业的证明。需注意县以下集体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不属于本政策适用范围。
问:政策所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人员为上述企业中,1994年底前经县(市、区)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还有具有我省城乡户口,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被我区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工、招干,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问:政策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时间是什么?
答:发放标准是按照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人户)确定,并随其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无力参保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发放;2009年12月3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高龄未参保人员从区民生保障局批准资格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问:办理的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答:程序分为五个环节:1.申请: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初审与公示:受理申请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审核与报送:公示无异议后,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完整材料报送区民生保障局。(完整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档案相关资料复印件、审批表、公示结果、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等)4.审批:区民生保障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5.发放:经审批通过人员的老年生活保障金,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于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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