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2-0101-2025-00018
- 备注/文号:泉台管民生规〔2025〕3号
- 发布机构:民生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闽人社文〔2010〕210号)、《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解决我区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企业。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经县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无力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及以上我区城镇集体企业(未以单位名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已倒闭注销且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及其员工情况,按相关规定审批老年生活保障金领取资格。对已停业但未进行资产清算、注销,未移交我区的企业,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归属,属我区相关部门主管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1.县及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认定:应提供经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应出示工商吊销登记、工商注销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工商开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县(市、区)政府以及县(处)及以上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设立、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原始文件材料及复印件,可作为县及以上集体企业的证明。
2.县以下集体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企业不属于《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二)适用人员。上述企业中,1994年底前经县(市、区)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闽政〔1984〕44号)办理招工手续,并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人员纳入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
符合《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规定的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即:具有我省城乡户口,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被我区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工、招干,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高龄职工,具体名单应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比对确认)。
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必须提供招工(干)登记表、招工(干)介绍信或退休补员表、调动表、工改审批表、调资表、退休审批表、退休证、职工花名册、职工资格审查表、职工登记表、履历表、单位财务工资册(表)等能佐证职工身份的原始有效材料。以上材料须有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原始有效公章。原始材料复印件,凡出自县(市、区)档案馆的,应按规定加盖县(市、区)档案馆鉴证章。
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1986-1994年底开展劳动合同制度试点,以及1995年1月1日之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原始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二、保障标准和执行时间
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按照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人户)确定,并随其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无力参保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达龄”)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发放;2009年12月31日后达龄的,从其达龄的次月起发放;高龄未参保人员,从区民生保障局批准资格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与公示:受理申请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资格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核与报送:公示无异议后,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将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档案相关资料复印件、审批表、公示结果、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等)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区民生保障局。
(四)审批:区民生保障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批,5个工作日内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
(五)发放:经审批通过人员的老年生活保障金,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待遇领取和资格管理
(一)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已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文件一次性参保补缴人员,已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均不允许退保,不纳入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既符合享受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又符合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已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闽人社文〔2010〕210号)文件享受无力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执行范围,不得重复享受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待遇。
(二)企事业单位中已由各级财政或单位按月发放退休金(退休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待遇。
(三)领取人员需每年按照我区规定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未按规定认证的,将暂停发放。
(四)领取人员去世后,其家属或原申报单位应在30日内向区民生保障局或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报告,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隐瞒不报、冒领待遇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并处理。
五、申报材料
(一)《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附件1);
(二)《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汇总审批表》(附件3)及其电子文档;
(三)《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附件4);
(四)经签章确认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或存折)和招工登记表等材料的复印件(各两份);
(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六)能够证明原招工企业为县(市、区)及以上集体企业性质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相关情况审查结果;
(七)其他能够有效证明申请人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必要材料(如:原始工资表、职工调动介绍信、转正定级表、历年调资表等);
(八)申报单位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比对结果。
六、资金保障和拨付
老年生活保障金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负责根据区民生保障局审批确认的发放名单和标准,按月编制资金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应在收到计划后及时审核,于每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指定账户。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应在收到资金后,于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七、资金管理和监督
老年生活保障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应参照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年生活保障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7号)等规定,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其它事项
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负责。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6日止。以前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
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
2.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
3.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汇总审批表
4.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
障金发放审批表
5.老年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月度增减变动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民生保障局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
附件1
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
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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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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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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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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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招工机关 |
连续 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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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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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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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申请 说明 |
1.本人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本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符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闽人社文〔2010〕210号)文的规定,自愿申请纳入老年保障金发放的范围,并服从组织和单位的审核决定。 3.本人申报填写的信息完全真实。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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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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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生保障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闽人社文〔2010〕210号)文的规定,准予按月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年月从 年 月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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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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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原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批准招 工单位 |
备注 |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3
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汇总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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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原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批准招 工单位 |
准予发放年月 (执行时间) |
月发标准(元/月) |
补发金额(元)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初审:
附件4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
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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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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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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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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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性质 |
□国有企业 □县以上集体企业界 □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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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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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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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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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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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申请 说明 |
1.本人属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符合《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关于享受老年生活保障金的条件,请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批。 2..本人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3.现申明自愿放弃享受这些待遇。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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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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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生保障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的规定,准予按月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时间从 年 月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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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老年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月度增减变动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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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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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审批时间 |
准予发放年月 |
发放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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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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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死亡时间 |
停发年月 |
停发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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