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25年12月10日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泉台管办规〔2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统筹解决城乡居民和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问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1年4月我区制定出台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台管〔2011〕12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有序推进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央、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原《暂行规定》亟需修订完善、固化调整。2025年3月区民生保障局牵头起草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台管〔2011〕121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4号)
4.《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5.《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障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7号)
6.《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
7.《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居保〔2019〕17号)
8.《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对象核定工作意见》(泉台管〔2011〕128号)
9.《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15号)
10.《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132号)
1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查处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金违法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40号)
12.《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0号)
1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
三、文件期限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9日止。
四、核心政策内容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全文共 11点56条,涵盖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待遇与发放、待遇确定及调整、经办管理服务、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全面规范了我区城乡居民及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参保范围(谁能参保?)
1.基础参保群体:户籍在我区范围内,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保。
2.异地参保群体:持有我区居住证的福建省户籍人员,可凭居住证参保。
3.港、澳、台参保群体:港、澳、台居民持有我区居住证并符合参保条件,可凭居住证参保,但不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
(二)基金筹集渠道(钱从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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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方式 |
具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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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
设每年200、300、400、500、600、7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元共12个档次,自主选择;年度内可“二次缴费”调高档次(总额不超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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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补助 |
村(社区)或企业、公益组织、个人可自愿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年度补助不超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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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
分三类对象补贴(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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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居民:200档补40元,300档补50元……3000档补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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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征地人员:200档补50元,300档补60元……3000档补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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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群体:低保/特困/重症残疾人/二女户可享受财政全额代缴最低缴费标准(200元/年),轻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50%(100元/年),轻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同属我区被征地人员的可享受政府全额代缴(不叠加多项代缴)。 |
(三)待遇发放标准(能领多少钱?怎么领?)
1.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已满60周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 待遇构成(按月发放,终身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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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类型 |
计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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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 |
我区现为23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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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补贴+利息)÷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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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养老金 |
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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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保障金 |
按征地面积分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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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比例30%(含)-70%(不含):15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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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征地比例70%(含)以上:420元/月 |
3.示例
(1)案例1:一般居民(缴15年,选2000元档)
个人账户储存额=(2000元+160元补贴)×15年+利息=32400元+利息
每月待遇= 230元(基础养老金)+32400元/139(个人账户养老金)≈230元+ 233元≈463元/月(不含利息)。
(2)案例2:被征地居民(征地 60%,缴15年,选2000元档)
个人账户储存额=(2000元+170元补贴)×15年+利息=32550元+利息
每月待遇 = 230元(基础)+32550元/139(个人账户养老金)+150元(被征地保障金)≈614元/月(不含利息)。
4.待遇停发及丧葬补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继承人可申领“丧葬补助金”(标准是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20,现标准230元×20=4600元);无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基金,丧葬补助金由办理后事的村(社区)或养老机构申领。
(四)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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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类型 |
操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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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工养老保险 衔接 |
参保人可在申领养老金前,根据个人参保情况,选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转移接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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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农保衔接 |
原老农保参保对象,可选择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合并,按新制度领待遇,也可选择注销老农保参保关系并一次性申领个人账户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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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低保/特困/优抚衔接 |
低保、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可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代缴。 在审核低保、特困人员资格时,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
五、办事指引
(一)参保登记
申办材料: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渠道:可在村(社区)经办服务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区城居保经办服务窗口任一经办机构就近办理。
时限:即时办理。
(二)待遇申领
申办材料: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渠道:可在村(社区)经办服务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区城居保经办服务窗口任一经办机构就近办理。
时限:即时办理(建议60周岁的前2个月提前申请)。
六、关键词诠释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保障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达标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保障老年基本生活。
2.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是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专项保障政策,针对户籍在我区、家庭户被征耕地(近海滩涂)面积累计达30%(含)以上且享有相应承包权/养殖权的城乡居民,按被征地面积分档次发放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
3.中断补缴:指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未按规定缴费导致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条件,参保人申请补缴保费的行为。
4.政府代缴:是针对缴费困难群体的专项补贴政策,由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特定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5.个人账户: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的终身记录账户,用于归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等资金及利息,作为计算养老金和保障权益的核心依据。?
6.基础养老金: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公平普惠、托底保障功能。由中央、省规定最低发放标准,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7.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待遇计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139是根据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计发月数),充分体现了早参保早积累,鼓励参保人多缴多得。
8.缴费年限养老金:为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设置的养老金补充部分,特定为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发放,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增加1个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体现“长缴多得”原则。
9.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专项养老补助,按被征地面积分两档。累计被征用耕地(滩涂)面积30%(含)-70%(不含)的每人每月150元;累计被征用耕地(滩涂)面积70%(含)以上的每人每月420元。
10.丧葬补助金:针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专项补助,标准为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当月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倍,由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申请领取;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办理后事的养老机构或村(社区)申领。
11.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通过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的资格审核,以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防止养老金冒领、多领,确保基金安全。
12.制度衔接:指不同养老保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权益对接。
六、政策咨询方式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95-68182108,邮箱:tssb681821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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