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5-00040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城乡居民和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4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障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相配套、相衔接、相融合。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区社会保障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叠加被征地养老保障的办法,统筹解决城乡居民和被征地人员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和被征地人员普遍参保,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三)区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参保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区、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持有我区居住证的福建省户籍人员,可持居住证在我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港、澳、台居民持有我区居住证并符合参保条件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居保〔2019〕17号)等执行。
(四)被征地人员,指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经政府依法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近海滩涂),家庭户被征耕地(近海滩涂)面积累计达30%(含)以上,且在被征用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第二轮承包权或近海滩涂养殖权的在册城乡居民。
(五)被征地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计算,家庭成员变动以办理参保登记时公安户籍人口为准。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由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协同申报审核确定。具体办法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对象核定工作意见》(泉台管〔2011〕128号)等文件执行。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保费。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文件精神,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详见附件),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1.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下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龄45-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未按年缴费存在中断缴费的,应进行中断补缴,中断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允许其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一次性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2.参保人员在当年度内可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我区最高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对本村(社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召开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当年度内为已正常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参保人员可申报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缴费金额不超过申报时我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按分类分档递增的办法给予补贴。
1.一般对象缴费补贴标准
(1)选择缴费档次200–800元的,补贴标准40元起,逐档递增10元;
(2)选择缴费档次1000-3000元的,补贴标准120元起,逐档递增20元;
2.被征地人员缴费补贴标准
(1)选择缴费档次200-800元的,补贴标准从50元起,逐档递增10元;
(2)选择缴费档次1000-3000元的,补贴标准从130元起,逐档递增20元。
3.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1)对经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症残疾人、2016年1月1日前农村二女结扎户和自愿不再生育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在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2)对经审核确认的轻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及手术并发症人员,在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上述对象若同属我区被征地人员,由区财政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3)对经审核确认符合计生政策的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原有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4)对经审核确认未满60周岁的在职村(社区)主干按每人每年按不高于2000元的缴费档次、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社区)卫生健康管理员按每人每年不高于1500元的缴费档次,由区、乡镇、个人分别按8:1:1的比例承担,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各在职村(社区)主干、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卫生健康管理员采用自行缴费、先缴后补的方式,自行向区税务部门缴纳保费,凭缴费凭证向所在乡镇申领补贴。上述人员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相应岗位享受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等金额补助。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其中一个险种申请财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下派到村级组织挂职的人员不享受该缴费补贴。人员变动的,当年度补助按其任职的时间比例计算。
(5)符合多项代缴政策的同一对象,就高选择一项代缴政策,不叠加享受。
(6)允许特殊群体代缴对象在代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个人
缴费,缴费后政府仍按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申报一次性补缴手续时,补缴不足年限保费可享受政府代缴政策,若属于中断补缴则不享受政府代缴。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15号)文件要求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1.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保留余额的要求,逐年做好财政预算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根据国土部门核算的征用土地总面积,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预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转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3.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从上一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的资金转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需求,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4.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对每个征地项目按用地总面积,提出应划转和动态调整以及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报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审核后,全额转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关系转移收支、待遇支付、账户储存额、利息收入等信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我省每年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进行计息,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132号)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离本区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户籍地,由新户籍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六)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后,一次性退还本人。
(七)参保人员因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踪失联、服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待遇发放及管理
(一)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参保人因证件不齐、申请材料缺失、户籍变更、延迟登记等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金申请手续的,从其符合申领条件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如有被征地身份,叠加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不补发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至办理领取手续期间的基础养老金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构成,按月支付,支付终身。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合并计发。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2)被征地人员按被征地情况按两个档次计发。
①累计被征用耕地(滩涂)面积达30%(含)-70%(不含)的,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与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
②累计被征用耕地(滩涂)面积达70%(含)以上的,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与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③被征地人员变动情况根据事实征用情况实时更新,养老保障金的标准根据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待遇计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五)鼓励适龄城乡居民长期参保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按规定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其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2元。
(六)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5日前足额发放养老金至个人社会保障卡。
(七)被判刑的参保人员缴费及待遇享受问题,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4号)等文件执行。
(八)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其他依据有关规定不得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障类待遇,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4号)等文件执行。
(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提交相关注销材料,经村(社区)和乡镇审核后,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待遇终止注销手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当月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助金。
(十)参保人员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允许由为其办理后事的福利院等养老机构或村(社区)提出注销申请,并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基金,丧葬补助金可发放至为其办理后事的福利院等养老机构或村(居)委会账户。
(十一)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领取资格认证应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充分运用全民参保、就医出行、联网检测等数据资源,开展数据比对,确保认证工作不重、不漏、不错。各乡镇、村(社区)要协助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针对未进行待遇资格认证、疑似死亡、重复领取、服刑、失踪失联等情形的人员,乡镇、村(社区)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报送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养老金发放。经核实确认已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待遇注销登记。
(十三)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冒领人员或继承人家属应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被注销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责令相关冒领人员或继承人家属予以退还;仍拒不退还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查处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金违法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待遇确定及调整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省政府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要求,结合我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省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我区基础养老金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由区民生保障局会同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提出方案,报区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七、经办管理服务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覆盖区、乡镇、村(社区)三级,建立“经办规范、流程统一、管理高效、服务到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探索创新社银一体化便民服务举措,打造城乡一体便民服务亮点工程。
八、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老农保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代缴,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可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特困人员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应协同乡镇、村(社区)对辖区内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组织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纳入全区为民办实事发展规划。
(二)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村(社区)干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制定村(社区)干部参保政策;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村(社区)干部工作表现积分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区民生保障局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卫健科负责提供我区相关计生对象、医学死亡信息等工作;民政科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残疾人员名册以及死亡火化数据等工作。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科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登记、待遇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科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四)区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收等工作。
(五)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财政监督,以及审核基金预决算等工作。
(六)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对被征地人员的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并完善被征地人员身份审核政策,并同各乡镇、区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
(七)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提供建档立卡、脱贫返贫等贫困人口数据。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注销信息的核查服务等工作。
(九)区社会治理办公室负责提供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等工作。
(十)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做好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以及扩面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充实村级基层经办和服务力量,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不出村”便捷服务。
十一、其他
(一)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负责。
(二)本规定自2026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9日止。《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台管〔2011〕121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如有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三)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表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年
|
个人 缴费标准 |
一般居民 |
被征地人员 |
||
|
政府补贴 |
缴费及补贴总额 |
政府补贴 |
缴费及补贴总额 |
|
|
200 |
40 |
240 |
50 |
250
|
|
300 |
50 |
350 |
60
|
360
|
|
400 |
60
|
460 |
70
|
470
|
|
500 |
70 |
570
|
80 |
580
|
|
600 |
80 |
680
|
90 |
690 |
|
700 |
90 |
790
|
100 |
800 |
|
800 |
100
|
900 |
110 |
910 |
|
1000 |
120 |
1120 |
130 |
1130 |
|
1500 |
140 |
1640
|
150 |
1650 |
|
2000 |
160 |
2160 |
170 |
2170 |
|
2500 |
180 |
2680
|
190 |
2690 |
|
3000 |
200 |
3200 |
210 |
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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