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200-2026-00005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场所的通告
    时间:2026-02-04 16: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就调整禁止燃放烟花场所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的范围

      严禁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东园镇、张坂镇、百崎乡(除张坂镇、东园镇区域内海湾大道南侧邻海区域外)范围内燃放烟花。

      二、限制燃放烟花的范围:张坂镇、东园镇区域内海湾大道南侧邻海区域;限制燃放烟花范围允许燃放烟花的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八22时至正月初九10时、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并报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晋江国际机场。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地点燃放烟花,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及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至2028年10月31日。2021年9月发布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的通告》(泉台管〔2021〕11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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