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交通运输120天攻坚行动,压实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道路货运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五节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福建省运政数据清理规则》第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拟对持续180天以上无对应运输车辆的经营业户(详见附件)依法依规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请相关业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交回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8号窗口,逾期未交证件自动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进行书面反馈,联系电话:0595-27396687。
特此公告。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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