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被征收人1:刘秀华,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虹景商城1号楼806,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2********0527。
被征收人2:刘秀玲,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圣福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52X。
被征收人3:刘秀珍,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象峰巷601号晚报印刷厂1幢 2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021。
被征收人4:刘祖彭,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升花园,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0010。
被征收人5:刘祖沛,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街,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516。
被征收人6:刘祖钊,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职工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515。
被征收人7:刘秀兰,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县后街米仓巷医疗器械,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0029。
被征收人8:刘秀惠,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德公寓1203,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022。
被征收人9:刘碧辉,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湖滨花园东区2号楼280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0512。
被征收人10:刘阿碧,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洛阳镇后埔村东莲10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0563。
被征收人11:刘丽玉,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湖滨花园东区2号楼280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0566。
被征收人12:刘祖泽(法定继承人)
被征收人13:蔡方(法定继承人)
住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园尾片区1230号
因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本项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8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字〔2018〕356号)批准征收惠安县洛阳镇白沙一村、白沙二村共计23.0166公顷集体所有土地。2018年6月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并发布〔2018〕200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内的群众相关范围内的土地已经批准征收的情况及范围。泉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征收主体,委托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现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作为本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上述实施单位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开展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2018年6月13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作出并发布本项目《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泉台管字〔2018〕2005号),该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收人批准后予以组织实施,并参照《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被征收人坐落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园尾片区1230号的房屋所占用的102平方米土地(图号:N972,土地房屋的坐落、面积及附属物情况详见附件1测量平面图)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改造项目建设(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片区LS2018-01号储备用地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片区LS2018-02号储备用地)征收拆迁范围内。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征收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后,作出以下补偿安置决定: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1.征收补偿费用: 419223元,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款: 73746 元;
(2)房屋补偿款: 56826 元;
(3)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171420 元;
(4)照顾购买面积放弃安置的奖励: 85710 元;
(5)未经批准用地补偿款: 1424 元;
(6)附属物补偿款: 30097元;
(1)+(2)+(3)+(4)+(5)+(6)= 419223元。
2.住宅搬迁费: 514 元。
3.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3086 元。
4. 民宅增加补偿奖励: 20056 元。
5.综合奖励金: 775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520379元,具体补偿安置计算方式详见附件2。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1.安置面积: 171.42 ㎡,其中经认定可安置面积为85.71 ㎡,可限量照顾购买安置面积为 85.71 ㎡。按照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时间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可在 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江片区征迁项目 可选房源(可选房源表详见附件4)进行选房安置。
2.安置房应缴款项: 76988 元
具体补偿安置计算方式详见附件3。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明确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何种补偿方式,并与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收人逾期未书面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选择补偿方式,也未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得的补偿款项已足额存入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代管。
四、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如还有其他被征收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测量平面图
2.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计算表
3.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计算表
4.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江片区征迁项目可选安置房源表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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