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泉州顺畅物流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名单附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末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上述22家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还必须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公司的股东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企业吊销名单(22家)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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