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2-0006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2〕5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8-02 15:58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区公交公司: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区公交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特制定《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暂行规定》。经区委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区公交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公交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是指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通过建立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成本范围,测算、审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作为区管委会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支出的依据。 

      二、成本规制原则 

      (三)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完整,合理有效原则。公交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相关台账及账簿记录,确保提供的各项数据真实完整。 

      2.节能增效,促进管理原则。通过规制公交企业收入和成本标准值,合理计算财政补贴,鼓励公交企业积极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体现激励和约束效果。 

      3.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改善财务状况,不断提升营运水平,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规制成本构成 

      (四)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即公交企业合理经营成本,等于依据经营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或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办法核定的各项成本之和,具体由运营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构成。 

      1.运营成本。公交企业运行成本主要由人工费、能源费、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折旧与摊销、维修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运营费用等7个部分组成。 

      (1)人工费。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障费(含住房公积金)、年金、职工福利费、劳保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驾驶员招聘及辞退费用、残疾人保障金等,其中工资包含所有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人工费根据不同的业务环节或根据成本发生关系分别归类计算。 

      (2)燃料费。用于公交运营的动力消耗(包括公交车用燃油、天然气及电能)的支出费用,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能源消耗不得计入。 

      (3)保险费及事故损失费。公交企业投保的保险费用及事故费用支出。 

      (4)折旧与摊销。通过综合考虑合理的资产价值以及适当的折旧、摊销方法据实衡量。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与公交营运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运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归入规制成本。 

      (5)维修费用。公交车辆日常保养、维修的费用,包含轮胎、零配件等耗材费用、工时费和外派维修费、外协维修费。新购车辆由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赠送的检修服务则不纳入此范畴。 

      (6)安全生产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1.5%计提。 

      (7)运营服务费用。包含车辆检测、站务费、车辆清洗费、场站安保费、保洁费及其他运营费用等。 

      2.期间费用。公交服务期间费用一般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两个部分组成。 

      (1)管理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含办公费、经营场所水电费、劳保费用、业务经费、审计费用、修理费、公务用车费、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2)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运营必要的资金而产生的费用,包含贷款利息支出、存款利息收入及银行手续费。 

      (3)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为公交业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4)营业外支出。指扣除资产盘亏、罚款、滞纳金、捐赠等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支出。 

      3.以下项目不得列入成本规制范畴,由公交企业自行承担: 

      (1)与公交服务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2)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盘亏、损毁、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3)滞纳金、违约金、行政罚款、赔偿金(不含事故损失费); 

      (4)公益性捐赠(上级部门指令性的除外)。 

      四、规制成本核定方法 

      (五)规制成本(收入)指标标准值时,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法核定: 

      1.直接引用法。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成本标准值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引用规定数值。 

      2.横向比较法。在能够识别用于比较的有效样本且样本数量较多时,优先采用横向比较法,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成本标准值。 

      3.纵向比较法。不能有效横向比较时,参照所规制企业的历史运营水平设定标准值。 

      4.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若不宜通过纵向比较法或横向比较法设定标准值,也没有直接强制性规定数值可供引用的,可以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为标准值,待未来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控制标准时再行规制。 

      (六)成本项合理值核定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之一: 

      1.上限法。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值。 

      2.浮动取值法。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低于浮动下限的,取浮动范围下限值。 

      3.固定比例法。某项成本必须满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许上下浮动。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某项成本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规制应直接适用该规定。 

      五、规制成本指标值 

      (七)规制人工成本。规制人工成本包括企业支付的直接和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生产的人员成本,人员结构主要包括:驾乘人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暂不考虑人车比的测算标准。 

      1.规制工资成本。 

      (1)工资标准。驾驶员、管理及现场保障人员工资分别按照泉州市平均水平上浮15%和5%核定;管理及现场保障人员工资总额严格控制。 

      (2)规制工资成本=∑各类人员数量×工资标准 

      (3)工资成本合理核定采取上限法。 

      2.规制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等成本。因公交企业缴交基数远低于泉州市最低标准,此类项目采取上限法,根据核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标准值。 

      3.规制职工福利费。按照核定工资标准的14%核定标准值,此类项目核定采取上限法。 

      4.规制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分别按照规制工资成本1.5%和2%进行规制。 

      (八)规制消耗能源成本。区分不同动力车型对燃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成本进行规制,核定车型的百公里标准值,合理燃料成本为上下浮动比例5%,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里程数据根据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核算。具体车型能耗标准值:柴油车型29.5升/百公里;天然气车型22公斤/百公里;油电混合车型28升/百公里;气电混合车型22.5公斤/百公里;纯电车型65千瓦时/百公里。 

      (九)规制维修费。区分不同动力车型对维修成本进行规制。核定车型的千公里标准值,合理维修成本为上下浮动比率5%,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里程数据根据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核算。具体车型维修费用(包含维修材料费及工时费)标准值:柴油车型1240元/千公里;天然气车型718元/千公里;油电混合车型510元/千公里;气电混合车型475元/千公里;纯电车型240元/千公里。 

      (十)规制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上年度公交营业收入的1.5%进行规制。 

      (十一)规制企业车辆保险费及事故损失。采取“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予以规制。事故损失按每百万公里8万元核定标准值,采用上限法核定。 

      (十二)规制折旧费、摊销和固定资产减值。按照会计准则和有关制度及文件要求,该项采取固定比率方法,据实予以规制折旧费,但与公交营运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运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归入规制成本。 

      (十三)运营服务费用。修理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检测费、刷卡手续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驾驶员服装费、保洁费、保安费、场站费用等,该项目包含项目较多,按具体明细项目进行核定。具体为:对于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规制年度前两年的平均数为标准,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下浮动比率为5%;对于非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最近一年发生数为标准值,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下浮动比率为5%;对于本年度新发生的项目,为方便核算,该项费用采取“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核定,但新发生的项目与公交业务无关,不纳入规制范围。 

      (十四)规制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据实确认规制成本。 

      (十五)规制期间费用。期间费用一般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管理费用该项目包含项目较多。按具体明细项目进行核定。具体为:对于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规制年度前两年的平均数为标准,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下浮动比率为5%;对于非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最近一年发生数为标准值,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下浮动比率为5%;对于本年度新发生的项目,为方便核算,该项费用采取“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核定,但新发生的项目与公交业务无关,不纳入规制范围。财务费用据实规制,但规制资金成本不包括企业自筹支付与公交业务无关的项目投资而增加的成本。 

      1.管理费用。主要包含办公费、修理费、公务车费用、业务宣传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审计费、服务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财务费用。包含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及银行手续费。 

      六、规制收入构成 

      (十六)规制收入。公交企业规制收入由公交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构成。 

      1.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运营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即票款收入,根据经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2.其他业务净收入,指公交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净额。包括公交企业的租赁、广告以及非主营业务上缴的净收入等,根据经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金额确定。为鼓励公交公司积极创收开发第三产业,以上年度其他业务收入为基数,若增加创收的,增长部分的40%纳入规制收入,60%留存企业。 

      3.投资净收益,指企业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等获取的投资净收益。 

      4.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以及国家燃料补贴(油、电、气)以及财政单项资金补贴(不含用于购买、建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政府补贴)等各项净收入,据实核定。补贴按照到账时间确认为当年度的规制收入,其中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政府补贴按当年实际摊销“递延收益”,不确认为当年的规制收入。 

      七、财政补贴计算 

      (十七)按照规制公交企业成本及收入标准值,综合绩效评价考核结果,计算财政补贴金额。 

      1.财政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考核扣除。 

      2.规制成本不包括规制年度中政府部门要求公交企业开展专项活动而增加支出费用,专项活动增加费用进行单独清算并予以财政补贴。 

      3.发生由于政策性等因素而影响收入时,按照影响数额相应调整规制收入。 

      4.财政补贴与公交企业当年按成本规制方法确定的亏损相关,且规制补贴的5%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只有公交服务质量达到公交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指标的,才能取得全额规制补贴,否则,相应扣减补贴。 

      5.跨区线路成本分摊原则仍遵照《市县两级财政分担管理规定》(泉交运〔2020〕31号)的规定,跨区线路成本规制核定的方法、具体项目、指标的标准值按此规定执行。 

      (十八)建立适度合理的激励机制。公交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途径,其实际成本低于按标准值计算的成本,所获差额利润留存企业使用;若实际成本超过规制成本的,其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 

      (十九)财政部门应将财政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中预拨付,年度终了后,根据当年公交补贴实际核定数进行统一清算。 

      (二十)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方案之规定,审定公交业务的合理成本和公交企业收入。公交企业实际成本高于核定的合理成本,或实际收入低于核定的合理收入的,公交企业有权向财政部门陈述相关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支持材料。财政部门经核实确由客观原因造成企业成本超出合理水平或收入低于合理水平的,可以考虑适当调整规制结果。 

      (二十一)公交企业场站建设支出另行单独规制。因场站建设筹措的利息成本纳入成本规制范围。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专项支出单独规制。 

      (二十二)区公交公司承担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委托管理运营等产生的费用纳入规制范畴。 

      八、规制组织执行 

      (二十三)规制组织机构及职责。 

      1.区财政局为公交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本方案规定,执行公交企业成本及收入规制。一是根据本规定,结合公交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并设定标准值。二是根据本规定,决定启动成本与收入规制。三是审定公交企业的总收入,公交客运成本范围,确定合理的公交客运成本。四是根据成本及收入规制结果,负责筹措规制所需资金,提出财政扶持政策的建议。 

      2.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协助财政部门实施成本与收入规制。一是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协助。二是组织有关人员参与成本与收入规制的实施。三是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DB35/T1432—2014)服务评价体系负责对公交企业服务进行测评工作;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制定公交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方案。以上两种方案作为实施公交成本规制的有效补充和配套措施。 

      3.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协助成本规制的实施,所需费用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或直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协助成本规制的实施。 

      (二十四)本规制规定为一年一周期,为维持公交企业运营,补助资金采取年初测定预算,年中预拨和一周期后清算的形式。 

      (二十五)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并适时优化公交线网,特别是对新开线路设置、车辆配置、场站建设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有效配置公交资源,降低营运成本。 

      九、附 则 

      (二十六)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暂行规定到期后,如未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则继续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十七)本暂行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承担。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公交成本规制取值表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公交成本规制取值表 

      序号 

      内容 

      取值办法 

      取值 

      取值说明 

      备注 

      1-1 

      驾驶员工资 

      上限法 

      15% 

      参照泉州市平均水平8万元//人的工资 

      标准上浮15%,如果实际工资值低于标准值,取实际值;超过标准值,取标准值。 

      该项费用包括了所有涉及驾驶员方面的 

      支出,包含基本工资、各项福利补贴及其他津贴 

      1-2 

      其他一线人员(不含保安人员) 

      上限法 

      5% 

      参照泉州市平均水平5.5万元//人的工 

      资标准上浮5%,如果实际工资值低于标准值,取实际值;超过标准值,取标准值。 

      随着人员工龄、物价,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以及人员因表现优秀而带来的工资上调等因素的调整,人员工资及工资总额也进行相应调整。 

      1-3 

      管理人员工资 

      上限法 

      5% 

      参照泉州市平均水平9万元//人的工 

      资标准上浮5%,如果实际工资值低于标准值,取实际值;超过标准值,取标准值。 

      随着人员工龄、物价,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以及人员因表现优秀而带来的工资上调等因素的调整,人员工资及工资总额也进行相应调整。 

      2 

      燃料费 

      浮动取值法 

      5% 

      区分不同动力车型对燃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成本进行规制,核定车型的百公里标准值,单价按照当年全年平均值,实际燃料费用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 

      柴油车型29.5/百公里;天然气车型 

      22公斤/百公里;油电混合车型28/百公里;气电混合车型22.5公斤/百公里;纯电车型65千瓦时/百公里。 

      3 

      维修费 

      浮动取值法 

      5% 

      区分不同动力车型对维修成本进行规制,实际维修费用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 

      柴油车型400/千公里;天然气车型360/千公里;油电混合车型360/千公里;气电混合车型320/千公里;纯电车型230/千公里。 

      4 

      安全生产费用 

      固定值 

      1.50% 

      按上一年度公交运输收入的1.5%进行规 

      制。 

        

      5 

      保险及事故损失费 

      核定值 

      以实际费用取值 

      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 

        

      6 

      折旧费 

      核定值 

      以实际费用取值 

      据实规制 

      与公交营运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运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归入规制成本。 

      7 

      运营服务费 

      浮动取值法 

      5% 

      对于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规制年度前两年的平均数为标准,对于非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最近一年发生数为标准值,实际费用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对于本年度新发生的项目,为方便核算,该项费用采取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核定,但新发生的项目与公交业务无关,不纳入规制范围。 

      该项目包含修理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检测费、刷卡手续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驾驶员服装费、保洁费、保安费、车辆停靠费、场站费用等。 

      8 

      营业税金及附加 

      核定值 

      以实际费用取值 

      据实规制 

        

      9 

      管理费用 

      浮动取值法 

      5% 

      对于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规制年度前两年的平均数为标准,对于非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最近一年发生数为标准值,实际费用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对于本年度新发生的项目,为方便核算,该项费用采取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核定,但新发生的项目与公交业务无关,不纳入规制范围。 

      包含办公费、修理费、公务车费用、业务宣传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审计费、服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10 

      财务费用 

      核定值 

      以实际费用取值 

      据实规制 

      包含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及银行手续费,不包括企业自筹支付与公交业务无关的项目投资而增加的成本。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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