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2-0003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2〕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04-07 11: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措施》已经2022年第2次管委会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拓展人才“港湾计划”,健全完善层次分明、简便易行的人才评价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泉台委〔2021〕1号)等文件,适应我区“十四五”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认定标准及支持措施。 

      一、适用对象  

      (一)适用于以受聘、合作、受派、创办企业等方式在区就业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区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每年在区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人才,均可对照《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2年版)》(详见附件)申请认定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福建省党政类引进生等不列入此适用范围。  

      (二)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其中,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由市级认定,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由我区认定。在我区申报认定的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比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和服务。其中,省特级、A类人才参照市级第一层次人才;省B类、C类人才分别参照市级第二、三层次人才。 

      (三)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满足更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对在行业领域内造诣精湛、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再次申请认定时可不受所担任职务、取得荣誉奖项等认定条件的年限限制。认期内申请重新认定(含自主认定)并入选的,视为主动放弃前一次认定结果。认期内流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指工作关系不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即日起自动取消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资格。  

      二、人才认定  

      (一)采取“条件确认制、自主认定制、专家举荐制、赛事评审制”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满足相应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凭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注重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有利于人才价值实现、有利于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良好环境。  

      (二)采取条件确认制认定的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须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2年版)》规定条款之一,认定条款涉及薪资倍数的以泉州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自主评价试点企业,参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重新修订认定条款,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已与我区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我区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预认定资格1年内有效。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正式落地我区后,确认为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区之日起计算。  

      (四)认定工作原则上采用网上审核作业,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申报后,经分级审核、社会公示、核查征信无异议后研究核准,并予以发证。  

      (五)通过自主认定制、专家举荐制、赛事评审制等方式,评价认定高层次人才的,按主管部门出台的专项文件细则操作。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http://www.qzrc.gov.cn)进入“申报登录”端口,进行单位注册。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材料。 

      (二)初审。由区党工委人才办负责初审申报材料。 

      (三)审核。市直、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并联审核人才是否符合相应认定标准。 

      (四)复核。第一至第三层次及引进人才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人才认定进行复核; 第四至第七层次由区党群工作部根据申报材料和市直、区直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人才认定进行复核。 

      (五)公示、核查征信。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第一至第五层次在泉州人才港湾网进行公示,第六、第七层次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相关部门核实是否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及不宜纳入高层次人才的对象。 

      (六)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第一至第五层次提交市人社局局务会研究后,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予以核准;第六、七层次提交区党群工作部部务会研究后,由区党群工作部予以核准。 

      (七)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第一至第五层次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并发放“高层次人才证”;第六、第七层次由区党群工作部发文公布并发放“高层次人才证”。 

      四、政策支持  

      (一)对原先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才配套奖励、人才贡献奖励、子女就学、安居保障、医疗保障等政策期限未满的,享受原有的人才优惠政策至期满;政策期限未满,如符合新的认定标准,申请重新认定并入选的,可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根据新认定层次继续享受人才政策;流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享受的人才政策待遇即时终止。 

      (二)确认为福建省引进的特级、A类、B类、C类人才和泉州市引进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享受省、市给予的工作生活补助(含安家补助和工作经费)。我区对新“引进的”省特级、A类、B类和C类人才分别给予200、40、20、10万元配套经费资助;对新“引进的”市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分别给予40、20、10、6、3万元配套经费资助。本补助分3年发放,经认定后当年发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别发放30%。用人单位在人才任职满一年、两年和三年之日后分别进行申报。 

      (三)经认定为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认定有效期内,从正式认定的第二年开始,按人才上一年度工资年薪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贡献奖励,具体标准为:省级高层次人才、市级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给予全额奖励,市级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按60%给予奖励,区级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按50%给予奖励。 

      (四)由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从鸿湾·文锦府统筹安排适当房源作为我区人才公寓,人才公寓交付使用后,省、市、区高层次人才在认定有效期内可申请承租入住,经确认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区无住房、未享受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省特级、A类和市级第一层次人才免付租金,符合承租申请条件累计居住满10年的,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公寓产权;省B类、市级第二层次人才免付租金;省C类、市级第三层次人才按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市级第四、五层次人才和区级六、七层次人才按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五)经认定为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1次,可免费参加各职能部门组织的人才研修班、培训班、论坛沙龙、项目成果对接等交流活动,可享受市、区“人才之家”提供的人才专属服务,可轮候享受疗养休假待遇,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办理公共自行车租赁卡。 

      (六)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追加支持。  

      (七)高层次人才如果同时符合省、市、区各行业领域人才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政策支持工作由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区党群工作部牵头协调、推动落实,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二)对现有人才认定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原则上要求年龄不超过70周岁;对引进人才,一般要求年龄不超过65周岁。属能力特别突出、能带来重大贡献的我区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单位提出,由区党工委人才办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年龄可不作限定。 

      (三)已认定的省、市、区高层次人才若未能履行协议提前流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党工委人才办报备,经核实后自动终止其相关待遇(查核结果须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未报备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四)市、区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终止相应待遇,由用人单位追回自造假、受处分等影响之日起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3.认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涉黑涉恶当事人的;  

      6.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其中,属第一种情形的,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各级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措施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年。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六层次人才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福建文创奖金奖前3位完成人; 

      2.福建省工艺美术“争艳杯”银奖及以上获奖者第1位完成人; 

      3.福建省“海峡杯”工业设计大赛优秀奖及以上获奖项目第1位完成人; 

      4.泉州市工艺美术创新设计“天工奖”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1位完成人; 

      5.“海丝杯”海峡两岸(泉州)工业设计大赛银奖及以上获奖项目第1位完成人; 

      6.“同心杯”泉州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奖项目第1位完成人; 

      7.惠安国际雕刻艺术品博览会金奖第1位完成人; 

      8.“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金奖第1位完成人; 

      9.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交易会(简称“厦门文博会”)“海峡工艺精品奖”银奖及以上获奖者第1位完成人、“中华工艺优秀作品奖”金奖获得者第1位完成人; 

      10.福建省建筑行业岗位技能竞赛(省级一类赛)团体一等奖、个人前三名选手(含古建筑特色工种技能竞赛); 

      11.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 

      12.泉州市建筑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 

      13.泉州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 

      14.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 

      15.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6.泉州市级及以上金牌工人; 

      17.泉州台商投资区技能大师; 

      18.泉州台商投资区工匠; 

      19.泉州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农村科普带头人; 

      20.泉州台商投资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红色领军人才; 

      21.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第1完成人。 

      (二)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经全国统考取得国家最高等级职业资格,且从事职业资格所在专业领域工作2年以上、年薪高于相应倍数以上的技术类或管理类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进行执业注册,工作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按2倍以上标准确定,除企业以外的按1.5倍以上标准确定)。 

      (三)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且年薪高于相应倍数以上(工作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按2倍以上标准确定,除企业以外的按1.5倍以上标准确定)。 

      (四)近5年,在我区健康医疗养生、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服务、智能交通、纺织鞋服、建筑业、纸制印刷、石油化工、工艺制品、金融等行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在企业担任高管或技术负责人,且年薪高于2.5倍以上。 

      (五)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就业并取得全日制硕士学位者,且年薪高于相应倍数以上(工作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按1.5倍以上标准确定,除企业以外的按1倍以上标准确定)。 

      (六)近5年,取得国家级“双一流”高校(学科)或原“985工程”、“211工程”大学的理学、工学学士学位,来区后从事健康医疗养生、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服务、智能交通、纺织鞋服、建筑业、纸制印刷、石油化工、工艺制品、金融等相关行业工作,且年薪高于2倍以上。 

      (七)近5年,获得福建省“清新福建金牌导游”或“清新福建金牌景区讲解员”或经全国统考取得国家中级及以上等级导游员资格的导游员,且年薪高于1.5倍以上。 

      (八)近5年,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且年薪高于1.5倍以上。 

      (九)各级各类学校在编教师,获评市级以上中小学名校长、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或省级骨干教师。 

      (十)区级“台湾优秀人才”。 

      (十一)其他由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根据人才对本单位贡献情况提出,与本层次其他人才标准相当的人才。 

      第七层次人才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福建文创奖银奖前3位完成人; 

      2.福建省工艺美术“争艳杯”铜奖第1位完成人; 

      3.泉州市工艺美术创新设计“天工奖”大赛三等奖获得者第1位完成人; 

      4.泉州台商投资区工艺美术大师; 

      5.泉州台商投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传承人; 

      6.泉州台商投资区金牌工人; 

      7.泉州台商投资区技术能手; 

      8.惠安国际雕刻艺术品博览会银奖第1位完成人; 

      9.“海丝杯”海峡两岸(泉州)工业设计大赛铜奖获奖项目第1位完成人; 

      10.“同心杯”泉州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获奖项目第1位完成人; 

      11.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交易会(简称“厦门文博会”)“海峡工艺精品奖”铜奖获得者第1位完成人,“中华工艺优秀作品奖”银、铜奖获得者第1位完成人。 

      (二)“八大美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广州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天津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区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1年以上者。 

      (三)“八大纺织服装高校”(东华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北京服装学院、苏州大学、西安工程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武汉纺织大学、中原工学院)及江西服装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区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1年以上者。 

      (四)取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技术类人员或经全国统考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技术类或管理类人员,且从事职业资格所在专业领域工作2年以上、年薪高于相应倍数以上的技术类或管理类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进行执业注册,工作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按1.5倍以上标准确定,除企业以外的按1倍以上标准确定)。 

      (五)在我区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服务、智能交通、纺织鞋服、建筑业、纸制印刷、石油化后工、工艺制品、金融等相关行业工作,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且年薪高于1.5倍以上。 

      (六)近5年,取得大学的理学、工学学士学位,来区后从事装备制造、新材料、智能交通、纺织鞋服、建筑业、纸制印刷、石油化后工、金融等相关行业工作,在企业担任高管或技术负责人,且年薪高于1.5倍以上。 

      (七)近5年,取得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 

      (八)近5年,获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众创空间、市级星创天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且年薪高于1.5倍以上。 

      (九)区级“台湾青年人才”。 

      (十)其他由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根据人才对本单位贡献情况提出,与本层次其他人才标准相当的人才。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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