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1-00048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1〕5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高端商务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5-10 09: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和发展高端商务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区管委会第六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和发展高端商务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我区高端商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高端商务经济企业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功能,吸引各类高端商务经济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向我区集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端商务经济企业标准 

      (一)申报成长型商务经济企业: 

      1. 企业属工业、商贸流通业、建筑业类型的,申请迁入当年度的前两个年度年平均纳税应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承诺自迁入我区后连续三个年度须在我区纳税均不低于1000万元; 

      2. 企业属科技信息服务、商贸服务业类型的,申请迁入当年度的前两个年度年平均纳税应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承诺自迁入我区后连续三个年度须在我区纳税均不低于500万元。 

      (二)申报成熟型商务经济企业: 

      1. 企业属工业、商贸流通业、建筑业类型的,申请迁入当年度的前两个年度年平均纳税应在4000万元及以上并承诺自迁入我区后连续三个年度须在我区纳税均不低于2000万元; 

      2. 企业属科技信息服务、商贸服务业类型的,申请迁入当年度的前两个年度年平均纳税应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承诺自迁入我区后连续三个年度须在我区纳税均不低于1000万元。  

      (三)申报龙头型商务经济企业: 

      在申报当年度的前两个年度年平均纳税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并承诺自申报后连续三个年度须在我区纳税均不低于5000万元。 

    二、用地支持 

      (一)用地规模 

      1.成长型企业可在高端商务经济区范围内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5-8亩; 

      2.成熟型企业可在高端商务经济区范围内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8-15亩; 

      3.龙头型企业可在本辖区内符合规划及土地利用的商业地块选址,用地规模控制在15-18亩。 

      (二)出让方式 

      高端商务经济区建设用地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旅馆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中不可分割且自持占60%以上),根据出让地块的容积率、规划土地用途及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区域条件等,由区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该区域基准地价格水平、综合土地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作为招拍挂起始价。 

      (三)建设要求 

      1.申报企业自取得高端商务经济区用地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实用性质和外立面,确需变动的,报经区管委会同意后,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2.申报企业应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4个月动工建设,24个月内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 

      3.申报企业自取得商务区用地并建成后,经区主管部门验收后,其土地及房屋允许出租、转让,转让面积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40%,但自企业大楼投入运营后连续三年内不得转让。 

      4.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允许商务区企业大楼以租赁或转让的方式配套设置酒店、SOHO、商场等服务设施,但企业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60%,规划建设部门下达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各企业大楼的功能分区和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5.企业大楼设置商场的,单个商场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设置酒店的,单个酒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设置SOHO的,应由专业的物业公司整体持有、运营,持有面积不得超过企业大楼面积的30%;且设置商场、酒店、SOHO等业态的,应设置与办公业态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四)违约责任 

      1.申报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4个月内没有动工建设的,我区有权解除已签订的投资协议,且申报企业应按项目土地的出让竞得价格不计息由我区收回项目用地以承担违约责任。 

      2.申报企业未在我区经营、纳税10年以上,或自取得项目用地并建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约定的纳税要求,我区将取消允许的项目土地及房屋转让政策,且申报企业应按该项目土地出让当年度及前、后一年在本辖区内(不含高端商务经济区)同类别商服用地的平均出让价补足缴纳土地出让金以承担违约责任。 

    三、资金扶持 

      (一)税收奖励支持 

      对新引进的高端商务经济企业,自迁入我区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第5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二)违约责任 

      享受以上资金扶持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间内未达到约定的纳税要求,或未按照承诺在我区经营、纳税10年以上,应退还原享受的全部资金优惠。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承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项目开发、建设、运营、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收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属地缴纳(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的高端商务经济企业,不再享受资金扶持政策。新迁入企业达到相应行业承诺纳税金额即可享受资金扶持。 

      (三)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四)建筑业企业按区建筑业扶持政策执行,不纳入本意见资金扶持范畴。 

      (五)对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本意见未列明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管委会研究确定,“一事一议”的企业(包括通过“一事一议”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涉及的相关政策。 

      (六)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投资招商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区外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区的意见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12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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