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200-2019-00079
    • 备注/文号:泉台安委〔2019〕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0
    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区小型船舶(游艇、渔船等乡镇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时间:2019-08-21 16:37

    泉台安委〔2019〕11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区小型船舶(游艇、渔船等乡镇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丰泽海事处: 

    近年来,我区滨海旅游发展迅速,洛阳古桥、月亮湾水域先后出现小型船舶(游艇、渔船等乡镇船舶)载客现象,存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型船舶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小型船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0年第47号)、《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辖区小型船舶(游艇、渔船等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现将各单位、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及法律依据 

    (一)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包括宣传贯彻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对各类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督促和组织船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二)具体负责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客(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三)负责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对所属辖区内“三无”船舶,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四)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确保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 

    二、村民委员会具体职责及法律依据 

    (一)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 

    (二)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 

    (三)负责所在村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工无证渡运及客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 

    (四)督促和组织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组织船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 

    (五)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及法律依据 

    (一)负责辖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督查,查处内河“三无”船舶,对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行为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二)负责对辖区内河水上“三乱”行为的治理,维持内河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三)负责查处辖区内河船舶影响内河水域环境行为,打击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四、海事部门职责及法律依据 

    (一)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并负责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登记、发证和船员(渡工)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船检机构负责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检验、发证工作。 

    (二)对所辖通航水域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与所辖通航水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 

    (四)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五)对船舶、设施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十九条第二项、第五项) 

    (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会同公安、渔政渔监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港务监督机构现为国家海事局,下同。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七)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会同渔政渔监部门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八)会同渔政渔监部门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九)对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及法律依据 

    (一)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实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对这类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 

    (二)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协助公安边防部门、海关打击海上偷渡、走私等违法活动。(《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对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会同公安、海事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四)会同海事部门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五)会同海事部门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六)对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六、公安部门职责及法律依据 

    (一)负责乡镇船舶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乡镇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责成沿海地区乡镇船舶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 

    (二)对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三)对查获的在海上航行、停泊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对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会同渔政渔监、海事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七)对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七、市场监督部门职责及法律依据 

    (一)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和未经审核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应依法予以查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 

    (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三)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八、文体旅游部门职责及法律依据 

    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五项) 

    九、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职责及法律依据 

    船舶(含游艇、“三无”船舶、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其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责。(《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 

    (二)营业性运输船舶不得违章超载、冒险运输;不得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和货物保险;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 

    (三)除营业性客运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均不得载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 

    (四)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 

    (五)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六)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十八条) 

    1. 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2. 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3. 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4. 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七)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若本意见与日后国家或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或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意见进行相应修订。 

    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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