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9-00065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19〕8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15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及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8-23 08:51

    泉台管办〔20198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政府投资

    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及考核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做好全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规范代建行为,区管委会制定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及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815

     

     

     

     

     

     

     

     

     

     

     

     

     

     

     

     

     

    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

    项目代建制管理及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一、为加快推进我区的城市建设,提高政府投融资房建、市政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代建管理水平,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区管委会投资的房建、市政项目,是指经区管委会批准列入每年度建设计划的以下房建、市政项目:

    (一)全部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未全部使用区级财政资金但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

    (三)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含50%),但区管委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前款规定的房建、市政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阐明是否实行代建制和代建实施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区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时予以明确。

    三、三、本方案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第二条明确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范围内项目代建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区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的配合工作。

    四、代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各项要求。

    (二)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投资控制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

    (三)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和代建单位的工作安排,及时出具授权文件,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相关审批手续。

    (四)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代建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五)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

    (六)审查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代建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与工程移交,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及考核奖惩工作。

    (八)协助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房屋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九)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项目代建工作包含以下主要事项: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的选取工作。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编制管理。

    (三)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

    (四)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五)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管理。

    (六)项目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事项的招标采购。

    (七)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八)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九)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维修管理。

    (十)项目的工程结算编制及实施管理。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二)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移交。

    项目代建分为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其中(一)至(四)项为前期阶段,(五)至(十二)项为实施阶段。非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前期阶段工作可委托区域内有开发建设经验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

    六、实行项目代建的,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对建设规模、内容、投资、质量、安全、工期、代建费用等控制性指标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纠纷处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承担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责任。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建事项。

    (二)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用地或建筑面积、使用功能。

    (三)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管理标准和要求。

    (四)项目的材料、设备标准。

    (五)项目设计变更、投资调整、项目工期延误处理的实施细则。

    (六)代建费标准、金额及支付办法。

    (七)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核、拨付要求和方式。

    (八)建设单位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处理。

    (九)代建单位的免责事由及处理程序。

    (十)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一)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

    (十二)代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十三)奖惩条款。

    (十四)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因规划调整、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据合同有权单方终止正在实施的代建项目,或调整项目的规模、工期;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按调整后的规模、工期签订代建合同的补充协议。

    七、代建单位应当依据代建合同履约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各项要求。

    (二)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指派符合要求的代建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专职从事该项目管理工作。

    (三)严格管理委托事项的各项工作,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各项控制目标。

    (四)及时制定代建工作计划并提交建设单位确认。

    (五)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施工图设计等审批手续。

    (六)组织开展施工、监理的招标及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等代建事项,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应合同。

    (七)及时办理其他基建手续。

    (八)按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属地政府完成房屋土地征收工作。

    (九)组织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负责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的质量维保工作。

    (十)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一)配合处理好建设单位与其他参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

    (十二)代建合同终止后6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代建事项总结报告。

    (十三)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区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审批部门应将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环评、可研、初设及概算批复等批复文件抄送代建单位。

    八、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管理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

    (二)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设计。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甩项或增加项目投资。

    (四)将代建事项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或分包。

    (五)选择参建单位过程违反法律、法规、本方案要求及代建合同约定。

    (六)与参建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九、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更换的,由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代建项目发生应由代建单位负主要或直接责任事故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代建合同约定要求更换代建项目的负责人,被更换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代建项目负责人。

    十、代建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需移交管养单位的,由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管养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在1周内完成移交工作。

    十一、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费不得超过下列公示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概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投资概算×2%;代建费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二)经批准投资概算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20万元+(投资概算-1000万元)×1.5%

    (三)经批准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80万元+(投资概算-5000万元)×1.2%

    (四)经批准投资概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140万元+(投资概算-1亿元)×1%

    (五)经批准投资概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540万元+(投资概算-5亿元)×0.8%

    (六)经批准投资概算1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940万元+(投资概算-10亿元)×0.4%

    以上限额标准,有概算价的以概算价计算,无概算价的以预算价计算,即无概算价也无预算价的以实际拨付金额计算。其中计价基准中如包含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因项目性质、建设难易程度和责任分配等因素,需超过以上取费标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在对应概算费用控制额度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费用标准,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批。

    十二、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实施全程代建的,代建单位可计取100%的代建费;非全程代建的,前期阶段与实施阶段的代建费分别按照3:7比例计取。代建费应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纳入项目概算。代建项目不再列入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应按代建合同约定将代建费支付给代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代建单位应计取的代建费中提取管理费。

    十三、代建费的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前期阶段代建费占代建费总额的30%。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前支付额不得超过前期阶段代建费的80%;项目开工后,竣工验收前支付额不得超过前期阶段代建费的95%,余额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

    (二)实施阶段代建费占代建费总额的70%。在项目竣工前支付额不得超过实施阶段代建费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单项合同结算完成前支付额不得超过实施阶段代建费的90%;项目各单项合同结算完成后,项目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前支付额不得超过实施阶段代建费的95%,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

    十四、代建项目资金的支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向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账户。

    (二)参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的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资料,按规定需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应当先由监理单位审核。

    (三)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支付相应款项。

    十五、建设单位单方终止代建项目实施的,应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按照完成的比例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费。建设单位单方调整重点项目规模、工期的,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对代建费进行相应调整。

    建设单位单方终止代建项目或单方调整代建项目的规模、工期,造成代建单位对参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十六、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代建项目进行统一考核。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代建项目竣工考核;

    (二)会同相关部门按本实施细则对代建单位实施奖惩;

    (三)开展代建项目的日常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区规划、发改、财政、国有资产监管、效能等部门配合参与代建项目的考核奖惩工作。

    十七、对代建工作的考核与奖惩以项目考核为主体,结合日常管理,遵循经济奖惩与信用评价并行、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考核工作为代建项目竣工考核,竣工考核是指在代建项目竣(交)工后,对代建项目在整个代建期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代建单位奖惩的依据。

    考核工作实施量化考核,按照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廉政建设和日常检查等部分按一定权重制定统一评分标准(附件1),考核工作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工作纪要和年度计划等进行评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被评定为优秀的代建项目,项目投资有节余的,应给予代建单位按节约额520%的奖励;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代建项目,应当扣除代建单位全部代建费,情节严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具体奖励及赔偿金额可依合同约定。

    十八、评定为优秀代建项目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竣工考核得分为90分及以上;

    (二)代建项目分项验收和竣(交)工验收规定(约定)质量达到或高于质量控制标准;

    (三)代建项目安全达到安全控制标准;

    (四)代建项目代建工期提前完成或达到控制目标;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评定为合格代建项目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竣工考核得分为70分及以上;

    (二)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达到规定(约定)质量控制标准;

    (三)项目安全达到安全控制标准;

    (四)项目代建工期达到控制目标或因代建单位原因逾期不超过控制工期的5%

    (五)无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禁止性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改正其它违规行为。

    二十、代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一)竣工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下;

    (二)由于代建单位的原因致使项目投资总额超出总投资控制目标的;

    (三)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达不到规定(约定)质量、安全控制标准;

    (四)由于代建单位原因,代建重点项目期间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由于代建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代建工期逾期超过控制工期的5%及以上的;

    (六)发生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区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禁止性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发生其它违规行为,拒不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改正2次及以上的;

    (八)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代建项目在省、市、区重点办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中被记为C级和D级的;

    (十)受到市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或区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且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代建单位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十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或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十二)因代建单位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十一、竣工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代建单位自评,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自评结果进行评议;

    (二)建设单位组织对代建项目进行初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发改、财政、国有资产监管、效能等部门配合参与初评,取平均分作为初评结果,初评中应参考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意见;

    (三)初评结果反馈给代建单位,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四)建设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初评结果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确定考核结果,并填写《代建项目考核结果确认表》(附件2)报相关部门确认备案。

    二十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开展代建项目现场检查工作,通报检查结果,并抄送建设单位,作为竣工考核的依据之一。参与考评工作的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考评工作中违纪违法、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建设单位不依照本方案和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工期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追责。

    二十四、代建项目因代建单位过错造成工期拖延或质量安全问题的,以及因代建单位投资控制不力造成投资严重浪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无条件组织施工单位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二十五、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区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二十六、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效能督查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七、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建部门承担

    二十八、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项目竣工考核指标分解表

              2.代建项目考核结果确认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8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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