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24年度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惠百政〔2023〕22号
各行政村:
  垃圾处理费征收是保障环卫工作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2024年度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台管〔2012〕184号)及《关于2015年3月份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情况的通报》(泉台管〔2015〕8号),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
  通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了我乡的生态人居环境,促进了全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生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成本费应通过确立收费制度来进行补偿,因此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常迫切,势在必行。建立和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二、收费范围和对象
  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等都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一)常住人口、流入人口每人每月5元。
  (二)营业性场所:餐饮营业店铺每月60元;普通营业店铺每月30元;室外大排档每月110元;农贸市场、固定、流动摊点中肉、水产、水果、蔬菜等摊点每天每摊2元;其他摊点每天每摊1元;企业(含物业公司)由各村根据人员数量、垃圾量等因素自行制定标准。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落实
  各村主干为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确定垃圾处理征收和时间节点,要将征收任务分解到包组(片)村两委,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10月25日前各村将村级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报送乡环卫办(含任务分解情况、相应责任人、征收时间节点),此项内容纳入10月份绩效考评,分值为5分(反扣分)。
  (二)收费管理
  垃圾处理费征收一律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严格按照居民户、企业、商铺、店面等做好分类,做到一户一票,专用票据的领取、管理、核销由村级报账员负责。
  (三)奖惩措施
  1.各村应于11月5日前完成征收任务的50%,11月30日全额完成征收任务,完成任务的给予征收金额5%的奖励作为征收工作经费,没有完成征收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且不下拨年度环卫相关费用。
  2.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纳入村级绩效考评,并按时序进度加扣分(任务完成进度以银行缴纳凭证为准,需备注2024年度垃圾处理费)。
  
  附件:百崎回族乡2024年度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表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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