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崎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惠百政〔2021〕71号

各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我乡建设工程的管理,现将《百崎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百崎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完善我乡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台管【2016】129号)、《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台管【2017】1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立项

  建设工程立项必须遵循“服务中心、先急后缓、量力而行、节约规范”的原则,严格审批管理,防止铺张浪费、无序重复投资。建设工程要以项目总额进行申报立项,不得将项目拆分后进行申报,工程立项必须经党委会讨论研究。

  二、发包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原则上进入“泉州台商投资区中介服务平台”按竞价程序选择施工单位,流标的可按竞争性谈判选择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选择三家询价方式发包。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建安造价200万(含)以上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台管【2017】11号)进行评审。

  (二)工程建安造价50-200万(含)的项目或未经科经局立项审批的项目及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预算价的结算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

  (三)工程建安造价50 万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四、工程建设报销应提供资料

  (一)200万元以上工程款。

  1.立项批复报告;

  2.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价;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合同书、预算书;

  5.投标文件;

  6.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计算书和支付工程款申请书;

  7.监理单位出具支付工程款证明;

  8.工程款拨付应根据招标文件要约和施工合同条款以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拨款依据。施工单位在申请拨款时应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工程款要预留15%,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清算;

  9.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进度款时,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财政局的财务结算批复书。余款支付时,应附工程款收付核对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分别向列每次收、付款金额,时间;加盖双方法人单位公章)并按合同约定扣留工程保修金;

  10.工程款发票收据单位名称与收款银行账户名称、签订合同单位名称必须相符,工程款支付不受理委托收款;

  11.合同履约金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如数转入指定账户,在拨付首期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进账单或收款发票复印件;

  12.合同书的付款方式应与招标文件设定的付款方式相一致、如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二)2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承发包管理。

  1.工程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工程(含修缮装饰工程);

  2.资金来源: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

  3.工程预算必须由业主委托有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据以确定工程投标最高控制价;

  4.必须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

  5.工程竣工拨付工程款时必须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批复或有造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结算书,工程款收付核对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分别详列每次收、付款金额,时间;加盖双方法人单位公章);

  6.工程建安造价50万以上的项目或未经科经局立项审批的项目及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预算价的结算项目,需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7.工程款发票的收款单位名称与收款银行账户名称、签订合同单位名称必须相符,工程款支付不受理委托收款;

  8.工程款拨付应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

  (三)20 万元以下零星购建、修缮。

  (1)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应当遵循政务公开、竞标择优、集体研究和有造价资质的机构核价的原则发包。工程竣工后项目有增减,应送有造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决算手续;

  (2)5万元以下购建项目按《泉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补充定》(泉政文【2002】301号)规定执行,单位可与个人签定合同,款项可直接汇入个人结算户。

  五、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申报投资总控的建设方案及规模,应与乡政府批准建设计划中的建设方案及规模相吻合,项目变更应严格控制工程量的增加,增加工程不得随意突破原资金立项规模,实施过程中确需突破原资金立项规模的,建设单位需提交详尽的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同意后,按当前进度阶段资料组织材料报乡政府重新审批投资总控。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按下列原则办理审批:

  (一)工程项目单次变更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且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批;

  (二)工程项目单次变更1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含本数),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建设单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水利、农业、交通等行业划分)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工程项目单次变更50万元(含本数)至100万元(不含本数),工程项目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 ,由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召集项目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并邀请专家论证后审批;

  (四)工程项目单次变更100万元(含本数)至200万元(不含本数),工程项目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召集项目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并邀请专家论证后报送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五)工程项目单次变更200元(含本数)以上或工程项目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由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领导审核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召集项目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并邀请专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送至区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造价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造价5%以内的,由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召集项目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并邀请专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进行调整;工程变更后项目总造价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造价5%至10%的,由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召集项目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并邀请专家论证后,逐级报请区党政联席会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进行调整;工程变更后项目总造价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造价10%的,项目未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履行项目决策报批程序,项目已实施的,原则上商请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后按审计意见进行调整。

  六、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的拨付流程为,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将拨款材料送至相关部门整档,经办人送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送财政所审核,最后乡主要领导签批后再拨付资金。

  七、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必须执行进区“中介服务超市”委托,不进场委托者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二)除以上规定外,有关工程招标、资金管理、投资评审、竣工结算等参照区有关文件执行。

  (三)遇特殊项目,本办法无法解决的,另行研究决定。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若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职能部门或区相关职能部门发布新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要求不一致的,应执行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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