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崎回族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百崎回族乡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
惠百政〔2021〕3号

各村、各物业管理单位:

  现将《百崎回族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百崎回族乡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监督。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百崎回族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及时协调解决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结合百崎乡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疑、难、急问题和重大矛盾事件。

  二、联席会议形式

  百崎回族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百崎回族乡物业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乡村镇建设办、物业所在村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组建或改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因欠物业费造成的导致停电,停水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新老物业移交问题,以及选聘新物业企业接管物业项目等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四)企业履行退出项目程序要求,在物业服务用房、业主档案、公共设施设备资料移交等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在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非正常撤出的,出现物业项目服务停摆的问题;

  (五)治理小区公共环境问题,包括业主违章私搭乱建、车辆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小区业主圈占、破坏绿地、道路、绿化、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等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四、联席会议议事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相关成员单位要求可以临时召开。研究解决物业重大矛盾事件时,乡镇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反映问题所涉及内容,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三)会议集体议定后,形成会议纪要,各村委会会同乡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对议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并将各单位落实情况以简报形式报送乡村镇建设办公室;

  (四)对乡村镇建设办公室暂无法协调解决的物业重大矛盾事件的,需书面报告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管理局,召开区级联席会议。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反映的实际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解决问题的时限,切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推动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会议内容集体议定后,由乡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整理联席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备查;

  (三)为合力化解处置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关注、研判、通报相关信息;协调、调度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涉及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的群体性事件;

  (四)负责及时处理物业小区的突发事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范和维稳管理工作。

 

百崎回族乡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


  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百崎回族乡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构是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投诉电话为0595-87551641。

  二、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二)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七)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八)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用利益的;

  (九)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的。

  三、投诉应提供的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需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投诉的请求事项。

  四、投诉的处理

  (一)登记受理

  1.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公室应对投诉进行审查,属于本制度受理范围的登记受理,不属于本制度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将不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人。

  (二)处理程序

  1.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公室对登记受理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2.对事实复杂、重大利益的投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处理决定

  乡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受理的投诉,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后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投诉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物业管理投诉案件受理过程中,投诉受理办公室主管人员,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为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六、村镇建设办公室承办人在投诉结束后,应将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编册装订,立卷收档。

  七、本制度由乡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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