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 号)等规定,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台商投资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5 年12月12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四条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负责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直接管护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支出。
1.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工作相关费用支出,具体分两部分支出:
(1)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计提3元/亩用于直接从事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工资;
(2)乡镇计提2元/亩用于支付开展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贴等相关费用。
2.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该项费用按2元/亩计提。
3.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纳入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林权所有者共享,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上级下拨的补偿补助资金扣除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外,其余全部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
第六条 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原则上按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实行“五年一定”,补助金额根据年度中央、省、市下达的资金进行分解下达。
第七条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收到上级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相关程序及时将补偿资金下达至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根据下达的林权所有者补偿面积,按照本规定的标准分解拨付补偿资金至各乡镇;各乡镇在收到补偿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给各林权所有者。
第八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林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及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收归区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区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自文件生效之日起,《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台管环土〔2016〕21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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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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