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904-0101-2021-00060
    • 备注/文号:惠百委〔2021〕127号
    • 发布机构:中共百崎回族乡委员会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9
    中共百崎回族乡委员会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崎回族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1-06 09:26

    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

    《百崎回族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百崎回族乡委员会 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11229

    (此件主动公开)

    百崎回族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23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村级纪检员担任主任,不得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名称统一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村务监督委员会。

    原各行政村其它类似村务监督方面印章,如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印章同时废止,以后各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使用该印章办理各项事务。

    第四条  百崎回族乡纪委监察组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农村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监督,拥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和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村民小组组务和村务人员履职情况等,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

    (三)审核权。对村务、经济事项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百崎回族乡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

    (五)评议权。在百崎回族乡党委或村党组织的指导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查决策程序。主要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由党支部大会提议;两委会班子是否进行过集体商议;党员大会是否进行过集体酝酿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是否进行签字表决,参加会议人数是否超过会议成员三分之二,表决结果同意票是否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决策的事项是否在公开栏上进行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

    ()查村务公开。主要监督村务公开是否每月至少1,统一公开日期为每月的15;银行日记、现金日记是否实行每月逐笔公开;临时发生的涉及村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即时公开;村级公务接待是否实行零招待”,商务接待是否逐笔公开;上网公示内容是否按照亲清家园监督服务平台的村级监督模块要求公示;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程序是否规范,经过相关审核等。

    ()查工程项目。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

    ()查货币资金。主要监督出纳人员库存现金是否超过规定限额,收入是否及时入;到银行支取大额资金或转大额款额,是否有支取单;村级集体基本户是否存在多头开户,是否为个人资金往来提供方便,是否存在区域外存款情况;是否有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情况;是否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及挪用公款情况;对上级补助的专项经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等。

    ()查债权债务。主要监督村白条抵库中是否有个人借欠款额;各类债权是否进行清理,债务是否偿还,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各项欠款是否在上级补助资金拨入、土地征用款发放、工程款发放时予以扣除;是否有为他人作担保、抵押情况;是否有新的举债分红、举债搞福利情况等。

    ()查票据印章。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使用外购或自制的收款收据;对不合理票据、违规票据是否退回,手续不完备票据是否得到纠正;支出票据用途说明是否清楚,经手人、证明人是否签名,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是否实行审签;村级自制支付凭证是否由专人填写,是否有用自制凭证支付外购物品情况;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慰问金、补助金发放时是否有清册;股份制分红等大额支出是否有乡领导审批签名;印章使用是否按电子印章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审批;法人专用章、支票财务印签是否分开保管;是否有在空白支票、介绍信、便笺、单据上面加盖印章情况等。

    ()查资产资源。主要监督大额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是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其他资产资源处置是否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固定资产购入、新建、改造、扩建、接受捐赠、出售、报废、毁损等是否及时记入;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是否及时登记入;资源性资产是否明晰产权和合理利用;村级大额物资采购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等。

    ()查合同履约。主要监督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是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按规定公开等。

    ()查干部廉洁。主要监督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是否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是否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是否在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是否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意见。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乡党委、政府和乡纪委监察组的要求,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设立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乡纪委监察组报告。

    (四)通报反馈。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并将各项监督事务按月在党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全面公开,同时向乡纪委监察组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应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群众对村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每半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  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每年至少组织1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业务培训,由乡党委、政府组织,培训内容应突出重点、注重实用。

    第九条  考评制度。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每年至少组织1次;由乡党委政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情况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补贴相挂钩。年度考核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条  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应当认真、如实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十一条  监督事务公开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监督应当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者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或者遇到困难事项时,可以向村党组织、乡纪委监察组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纪委监察组应当帮助解决。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违纪和不履行职责的,村党组织、乡纪委监察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资格、辞职或进行罢免;有其他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制度。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及其成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五章  推选、罢免、辞职、资格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其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推选程序如下:

    (一)候选人确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报乡党委审核备案;其他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员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并报乡党委和村党组织审核备案。

    (二)成员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用村民会议方式推选的,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步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必须有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候选人应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的,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候选人应获得参加投票村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三)推选结果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由村党组织报乡党委备案。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严重失职渎职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予以罢免。具体程序参照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党组织提出,村党组织应当在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程序参照村委会成员辞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

    (五)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

    (六)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纪委监察组备案。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缺额时,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届中出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或需要调整的,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或调整。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个别成员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补选;补选全体成员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百崎回族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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