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9-0101-2025-00015
- 备注/文号:泉台管综应〔2025〕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5
【综合执法】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9-05 17:25
机关各科室、各大队: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与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5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62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实现执法过程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 记录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二者应当相互补充、相互印证。
第五条 文字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程序启动环节:包括案件来源登记、立案审批等材料;
(二)调查取证环节: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等;
(三)审查决定环节:包括案件(调查终结)处理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
(四)送达执行环节:包括送达回证、执行情况记录等。
第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言行举止;
(三)重要证据的提取过程;
(四)强制措施实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情形。
第三章 记录规范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部委、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各领域执法文书规范。对于尚未制定统一格式文书的执法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备案后实施使用。
第八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到达执法现场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二)保持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因故中断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记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资料导出保存。
第九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日常巡查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永久保存。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执法案卷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归档,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执法人员使用前应当检查设备状态。
第十二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借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采取函告或法定文书的方式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资料和档案保管人员统一提供。
执法部门因内部工作需要借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实行登记制度,并应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资料和档案保管人员统一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严禁下列行为:
(一)伪造、编辑、删减、修改执法记录原始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工作无关内容;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记录;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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