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9-0101-2023-00020
    • 备注/文号:泉台减〔202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减灾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0
    【防灾减灾】泉州台商投资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10-10 15:13

      泉州台商投资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减灾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泉州台商投资区减灾委员会

      2023年10月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2.1 组织指挥体系................................-2-

      2.2 工作职责....................................-2-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8-

      3.1 灾害预警预报................................-8-

      3.2 灾情信息管理................................-8-

      3.3 灾情会商核定................................-10-

      3.4 灾情信息发布................................-11-

      4 应急响应.....................................-12-

      4.1 Ⅰ级响应....................................-12-

      4.2 Ⅱ级响应....................................-13-

      4.3 Ⅲ级响应....................................-15-

      4.4 Ⅳ级响应....................................-16-

      4.5 启动条件调整................................-17-

      4.6 响应终止....................................-18-

      5 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18-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18-

      5.2 冬春救助....................................-18-

      5.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19-

      6 保障措施....................................-20-

      6.1 资金保障...................................-20-

      6.2 物资保障...................................-21-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22-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22-

      6.5 人力资源保障................................-23-

      6.6 社会动员保障................................-24-

      6.7 技术保障....................................-24-

      6.8 宣传和培训..................................-25-

      7 附则.........................................-25-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25-

      7.2 预案演练....................................-26-

      7.3 术语解释....................................-26-

      7.4 预案管理....................................-26-

      7.5 预案解释....................................-26-

      7.6 预案生效时间................................-2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泉减办〔2022〕3号)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分工协作、快速反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泉州台商投资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决定启动、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

      区减灾委主任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党工办副主任、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局长、惠安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各组成单位有关领导担任。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主任由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区减灾委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和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2.2 区减灾办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工作,并完成省、市、区减灾委赋予的其他任务。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传达区减灾委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部署,提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等意见建议,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掌握、收集汇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专业队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惠安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加入抢险救灾工作。

      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负责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负责国外及港澳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积极招募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区社会治理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和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政府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和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建设程序组织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向上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采购、调拨和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加大科技投入,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知识;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指导、推动工业企业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等工作;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工作;组织跨区域的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省、市级商品储备稳定市场;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和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防控工作;协调指导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督促指导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督促指导灾区做好渔船和养殖渔排人员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区属(直)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区民生保障局: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配合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负责协助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和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救灾食品安全监管、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建设程序组织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和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配合省、市级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区内较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省级、市级、区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地震预警发布、趋势判定、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紧急救援队工作及全市地震救援志愿者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公安分局:指导、协助灾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工作。

      区交警大队:指导、协助灾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供电服务中心: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负责保护应急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

      区广电公司: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负责保护应急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

      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银保监惠安监管组:负责参与研究制定“三农”保险相关政策;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人保财险泉州台商投资区营业部:负责参与研究制定“三农”保险相关政策;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预报

      3.1.1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的重大植物疫情预警信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水文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的森林火险、地震趋势预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1.2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辖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辖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3.1.3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3.2 灾情信息管理

      3.2.1 按照国家应急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灾情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应急[2022]60号),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 灾情信息初报。灾害损失发生后,村(社区)在15分钟内将灾情信息上报乡镇,乡镇在30分钟内将灾情信息上报区管委会和区应急管理部门。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灾害损失发生后1小时内审核、汇总我区灾害情况,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过电话、QQ、微信等联系方式告知市应急管理部门灾情信息报送管理人员。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损失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指挥中心值班室电话0591—87521854、传真0591—87548643,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报灾电话0591-87312131、传真0591—87328002)和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010—83933200、83933123)、国家减灾中心(010—52829999)、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3 灾情信息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乡(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每日8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报告,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在灾情发生、发展期间,至少每24小时通过灾情系统续报一次,直至灾情稳定,上报灾情核报。接到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或市应急管理局要求核报信息的指令,区、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反馈。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大概,随后抓紧了解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2.4 灾情信息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报告;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同时向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通报。

      3.2.5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2.6 汛期期间,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要求编报《灾情信息通报》,及时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并向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媒体通告。

      3.3 灾情会商核定

      3.3.1 会商核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委或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3.3.2 灾情评估。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3.3 建立台账。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3.4 灾情信息发布

      3.4.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4.2 自然灾害重大灾情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3.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4.4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党群工作部组织协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00人以上;

      (5)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条件。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4.1.3 响应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率减灾委主任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12小时内商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管委会;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下达动用指令,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2 II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或250户以上、1000间或3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5)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条件。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4.2.3 响应工作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24小时内商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管委会;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下达动用指令,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 III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4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20户以上、7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条件。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4.3.3 响应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36小时内商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管委会;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下达动用指令,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4 IV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4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40户以上、300间或1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5)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条件。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4.4.3 响应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48小时内商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管委会;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下达动用指令,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5 启动条件调整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辖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落后辖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4.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减灾委或减灾办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5.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5.1.2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向市财政局、应急局汇报沟通,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5.1.3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5.2.2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台账,制定冬春救助方案并报市应急局。

      5.2.3 根据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根据受灾核灾情况下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需求。

      5.2.4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各乡镇冬春补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5.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市政府负责指导,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相结合,重建规划与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群众自筹、社会帮扶、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筹资。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5.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按照“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工作程序,确定重建对象,并及时将重建户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网络信息系统”,并根据省、市安排,跟踪落实省、市相关补助政策及时进行结算。

      5.3.2 制定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当年全区灾情和各乡镇实际,制定年度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5.3.3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各乡镇重建资金下拨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争取省、市级救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乡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 区、镇两级政府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与定期轮换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辖区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难。

      6.1.3 区、镇两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6.1.4 过渡期救助资金、冬春救助、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确实需要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6.2 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2.1 区本级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6.2.2 完善救灾物资区、镇两级保障体系。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会同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制订并下达调拨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给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6.2.3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应按照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管理,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及时更新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公路、铁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6.2.4 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6.2.5 区减灾委办公室要与驻地部队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紧急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区、镇、村(社区)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区、乡(镇)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6.4.2 区、乡(镇)两级财政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办公设备等。

      6.4.3 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在全区继续完善覆盖区、乡(镇)、村(社区)三级的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使用台账,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处于适用状态。

      6.4.4 区、乡(镇)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抢险救灾专业机械、救援设备、器材、特种专业人员等相关管理数据。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健全覆盖区、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5.2 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区、镇两级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6.6 社会动员保障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建立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的重要作用。

      6.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向全区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6.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6.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6.6.4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 科技保障

      6.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6.7.2 依托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要求,组织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配合市局做好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

      6.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减灾救灾政策措施研究。

      6.8 宣传和培训

      6.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6.8.2 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6.8.3 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社区)”。

      6.8.4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6.8.5 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区级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7.2 预案演练

      根据工作需求,区减灾委办公室可以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7.3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区减灾委,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职能组分工。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生效时间

      泉州台商投资区减灾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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