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497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台商投资区宝正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木雕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宝正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木雕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峡雕艺产业园12B号楼1层、2层
三、建设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宝正发工艺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峡雕艺产业园12B号楼1层、2层,利用自有厂房,总建筑面积1200.03m2,职工人数为1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运营后年产木雕2000 件。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大气污染源为调漆、喷漆及晾干废气、喷枪清洗、彩绘及晾干废气、贴金 箔废气(非甲烷总烃);木作加工、雕刻及打磨废气(颗粒物)。
调漆、喷漆及晾干废气、喷枪清洗、彩绘及晾干废气、贴金箔废气经“集气罩+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木作加工、雕刻打磨废气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限值,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原料空桶、漆渣、废活性炭、漆雾洗涤废液、废过滤棉、废彩绘笔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边角料、废砂纸、不合格品、粉尘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12日在福建环保网(www.fjhb.org)上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9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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