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491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泰维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薄膜等产品生产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泰维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薄膜等产品生产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村台商工业区海张路1号
三、建设单位:泰维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村台商工业区海张路1号,利用自有厂房,总占地面积约79370平方米。项目新增职工30人(均住厂),年工作日300天,2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项目投产后,年增产TPU薄膜5000吨、石墨烯面料500万米、水性树脂8000吨、改性树脂粒料10000吨、改性ETPU弹性体粒料5000吨、改性PA66弹性体粒料5000吨、改性尼龙13弹性体粒料8000吨、改性尼龙15弹性体粒料80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水性树脂设备第一遍清洗用水回用于生产,纯水制备过程产生浓水用于冷却循环水系统补水,其余石墨烯面料配料桶清洗用水、石墨烯面料水洗槽用水、石墨烯面料配料桶清洗用水、石墨烯面料喷头清洗用水、冷却塔定期排水、切粒槽定期排水和地面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通过废水收集管道排入自建废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外排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污染源为TPU薄膜生产工艺废气、水性树脂生产工艺废气、石墨烯面料生产工艺废气、改性粒料生产工艺废气、导热油炉燃气废气及燃烧机燃气废气。
3#厂房改性粒料投料粉尘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与PA13、PA66、PA15、ETPU、TPU薄膜及部分石墨烯面料生产有机废气共同汇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4#厂房改性粒料投料粉尘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与TPEE、水性树脂及部分石墨烯面料生产有机废气共同汇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项目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标准。
导热油炉燃气废气集中收集后引至车间顶层排放,由1根不低于8m排气筒(DA005)排放。导热油炉燃气废气排放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燃烧机燃气废气集中收集后引至车间顶层排放,由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6)排放。燃烧机燃气废气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排放限值。
项目未能收集的工艺废气在各层厂房内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和表4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西侧、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去除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其余侧执行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包装袋、废水处理污泥、滤渣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边角料经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收尘经收集后直接回用于生产利用;废反渗透膜由供应商到场更换,换完直接带走,不在厂区内暂存、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7月11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9月4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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