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449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3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迦利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陶瓷工艺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31日—11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迦利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陶瓷工艺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灵大道185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迦利利工艺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张坂镇海灵大道185号,租赁天九精密机械(泉州)有限公司空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2503m2,拟聘职工人数2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后年产陶瓷工艺品450万片。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喷漆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打印、喷漆及固化过程产生的废气。
项目打印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喷漆及固化工序产生废气经水帘柜及管道收集,一同汇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限值、《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其它行业”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标准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南侧、东侧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水帘柜循环废水、废油墨、擦拭废布、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化学品空桶暂存危险废物间,定期由供应商回。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废金箔纸、水性漆渣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8月20日及9月8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两次网络公示,在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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