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443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鼎弘工艺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0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鼎弘工艺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峡雕艺产业园16号楼
三、建设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鼎弘木雕厂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市合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峡雕艺产业园16号楼,利用自有厂房16栋一层、二层、租赁16栋厂房三层、四层、五层,总建筑面积3526.44m2,职工人数为4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运营后年产新材料工艺品15000件、木雕工艺品3000件、铜制工艺品2000件。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大气污染源为修光、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漆、调漆、彩绘及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调漆、喷漆及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水帘柜+喷淋头+吸附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有组织废气(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二甲苯、乙酸乙酯、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标准限值。
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漆渣、废弃包装桶、废吸附棉、废活性炭、喷漆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不合格产品、粉尘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9月5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9月15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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