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422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1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远恒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展示货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1日—2025年10月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远恒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展示货架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群贤村莲内151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远恒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漳州市环保开发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张坂镇群贤村莲内151号,租赁泉州市九鼎展架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筑面积约3300平方米。全厂职工15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迁建后,项目年产展示货架10000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水环境:项目水帘柜用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 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下料、雕刻、砂光、磨光、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冷压、封边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喷漆(含调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
项目设置密闭喷漆房。喷漆(含调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经“水帘柜”收集;冷压、封边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磨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一并引入“喷淋塔+除雾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项目下料、雕刻、砂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的“集气软管+双筒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乙酯)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
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非甲烷总烃1h浓度值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
3. 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项目固体废物:项目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原料桶、废砂纸、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项目木板边角料、封边条边角料、双筒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木作粉尘等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6月15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7月31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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