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353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5〕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6
行政许可事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申请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惠安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吴友斌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后窑路1918号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现场踏勘,确因泉州惠安张坂二双T百崎~长新联络线、百崎~张坂110kV线路工程建设需要,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惠安张坂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泉发改审〔2024〕21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单位在张坂镇滨湖南路、海玉路、泉东大道增设27座钢管杆,改变市政绿地共1134平方米。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绿地占用、挖掘不得影响城市绿地上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挖掘城市绿地应文明作业,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规范、整洁,不得扬尘;应做好临时保护措施,严禁大型机械直接碾压人行道,如有损坏道路设施的应按原貌进行恢复,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废土、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围挡,清理场地。
27座钢管杆建设完成后,施工作业面应立即按原状恢复,并通知区执法应急局与玉沙湾集团、区开发集团进行现场验收。玉沙湾集团、区开发集团相关养护单位对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施工至建设及恢复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惠安县供电公司负责。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惠安县供电公司应无条件配合我区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拆除、改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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