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629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3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锦立模具有限公司模具翻新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宏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西雪路103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宏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福建省河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西雪路103号,租赁泉州富伟服饰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6000m2,职工人数为20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13小时,投产运营后年生产鞋底400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橡胶车间(开炼、硫化工序)、造粒车间(密炼、开炼、造粒工序)、一次发泡成型、二次成型、烤箱、刷照射剂、烘干、照射、刷处理剂、刷胶(含调胶)、清洁、打磨/打粗、燃气锅炉燃天然气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H2S、臭气浓度、SO2和NOx。
橡胶车间(开炼、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标准限值,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造粒车间(密炼、开炼、造粒工序)、一次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
二次成型、烤箱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
刷照射剂、烘干、照射、刷处理剂、刷胶(含调胶)、清洁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限值。
燃气锅炉燃天然气产生的废气,由1根不低于8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
打磨、打粗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废气(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废气(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昼间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不生产。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废油、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完好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粉尘、边角料、不良品、废包装材料、过水机防粘废水沉渣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13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7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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