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3-00343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3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泉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标识牌、广告灯箱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泉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标识牌、广告灯箱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东园镇下垵村滨海路1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泉诚广告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园镇下垵村滨海路1号,租赁闽泉州嘉煌车用电器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1700m2,由拟招入职工15人,不住宿,不设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年生产广告标识牌12000套,广告灯箱12000套。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水帘柜漆雾洗涤废水、喷淋塔漆雾洗涤废水经“混凝沉淀+砂滤”后回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主要为焊接烟尘,喷漆、烘干、调漆废气,喷粉粉尘、烘干废气。
项目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湿式漆雾净化(水帘+二次喷淋洗涤),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共同汇入“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由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东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其余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漆桶、废清洗溶剂、废活性炭、高浓度漆雾洗涤废液、原料空桶、废滤芯密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粉末涂料回用于生产;金属边角料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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