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2-00123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2〕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9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2〕20号)
    时间:2022-11-29 16:16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220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 泉州市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邱昭阳                        

    住址: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东前路150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21129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泉州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阳光城公园壹号项目配套用电需要,同意你单位挖掘东纬支五路部分水泥路面5米、宽2.5米、面积12.5平方米;东纬一路部分花岗岩板人行道长3.5米、宽1.2米、面积4.2平方米,用于阳光城公园壹号项目配套电力管道施工,施工时间自许可之日起30日内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等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道路修复质量应高于原路面结构层强度标准,恢复按人行道花岗岩板路面修复结构层:15cm厚C15砼基层,4cm厚1:3水泥砂浆,5cm厚花岗岩板;恢复机动车道混凝土路面修复结构层:24cmC35砼面层,20cm水泥稳定碎石,18cm填隙碎石。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应通知区执法应急局与区市政公司现场验收,施工至修复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市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

    202211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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