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3-0101-2025-00028
- 备注/文号:泉台管市监〔2025〕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审批工作的
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为规范执法办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审理及授权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分类与实施主体
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一)法制审核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经案件审核(初审)后提交法制审核;
(二)案件审核原则上由办案机构案件审核人员负责实施;
(三)案件审核人员参与办案的,由政策法规科指定其他办案机构的案件审核人员承担案件审核工作。
二、案件审核人员职责
办案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担任案件审核人员,并向区局法制机构备案。案件审核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办理的无需法制审核案件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本机构办理的需法制审核案件的初审工作;
(三)承担政策法规科指定的案件审核或初审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加本局听证工作;
(五)根据需要参加本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法制审核与案件审核范围
下列案件应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单项或者合计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五)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限制从业的案件;
(六)除依法免予处罚或依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免予处罚清单外,拟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
(七)拟撤销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八)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
(十)主要负责人认为需提交法制审核的其他案件。
前款规定之外的案件,由办案机构案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政策法规科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案卷评查。
四、集体讨论
经法制审核的案件,应提交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组织依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工作制度(试行)》执行。
五、审批权限
(一)经法制审核的案件,其需审批事项由办案机构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报本部门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无需法制审核的案件,授权办案机构负责人履行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对行政处罚建议及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批。其他需审批事项,仍按程序规定报部门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效力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局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2025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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