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3-0101-2023-00043
    • 备注/文号:泉台管市监〔2023〕6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2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动巡逻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10-08 15:47
      

     

     

     

    泉台管市监〔2023〕66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电动巡逻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巡逻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2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巡逻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电动巡逻车使用的管理,保障用车安全,现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使用规定

    (一)至少需2人及以上人员申请,经领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电动巡逻车。

    (二)严禁无证驾驶。电动巡逻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2及以上)。

    (三)严禁违法驾驶。驾驶电动巡逻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酒后驾驶、闯红灯、乱超车、开霸王车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四)严禁超范围行驶。电动巡逻车应在规定的任务区域内行驶,不得到任务区域外行驶。

    (五)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公务使用电动巡逻车,驾驶电动巡逻车不得办理私事,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二、管理规定

    (一)综合科负责做好电动巡逻车的资产入库、资产领用、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工作。

    (二)电动巡逻车经领用后的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管理、安全管理均由领用单位负责,综合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领用单位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维护规定

    (一)启动前必须对电动巡逻车进行全面检查,有疑问应及时报告或报修。

    (二)在免费质量保修 (5) 内如出现故障,由领用单位联系供货单位进行维护。免费质量保修期满后,非人为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坏,由各领用单位按照报告、审批、维修的程序进行维修。

    (三)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坏,由驾驶人承担维修车辆的全部费用。

    (四)各领用单位应定期对电动巡逻车进行检查,包括车辆外观、电池状态、轮胎气压等,发现问题及时报修。重视电动巡逻车的日常清理和保养工作,及时充电,保持电池在一定电量,维持车容干净整洁,确保电动巡逻车处于良好的状态。

    四、责任规定

    (一)执行公务时,非违规操作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按法定程序处理。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则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二)非公务驾驶电动巡逻车、无证驾驶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搭乘无关人员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损失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领用单位负责人负监管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2023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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