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2-0101-2023-00006
    • 备注/文号:泉台管民生规〔2023〕4号
    • 发布机构:民生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2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3-28 14:50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由180元/人·月提高至190元/人·月。

      二、2023年1月1日起,待遇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发放,即3800元/人。

      三、2023年1月1日至待遇调整补发前已注销登记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死亡注销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填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附件),经各乡镇便民中心城乡居民保经办人员初审汇总,报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科审核后补发养老金。

      四、提高部分的养老金从2023年1月份起补发。

      本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民生保障局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

      以下请填报已注销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注销原因(请打钩):

      死亡 □

      出国(境)定居  □

      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  □

      以下请填报申请人信息(继承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参保人关系:

      

      银行卡(折)号码:

      

      申请人:

      村(社区)经办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核查,参保人注销时间为       月;养老金停发时间为          月。

       

      乡镇(街道)经办人:        (公章)

      经审核,应向申请人员补发资金      元,其中,基础养老金      元,丧葬补助金    元。

       

      区级复核人:         (公章)

      经办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过程中,待遇调整政策实施时点至待遇调整工作执行时点期间已注销保险关系的人员,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补发调整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等待遇时使用。2.因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而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所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等待遇不予补发。3.本表申请人若非参保人本人,申请人须提供与参保人关系证明材料。4. 申请人应提供当地合作金融机构制发的银行卡(折)以确保资金能补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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