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2-1000-2018-00018
- 备注/文号:泉台管民生〔2018〕190号
- 发布机构:民生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16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低保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18年6月 29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低保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社会救助行动计划》(闽民保 〔2018〕5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区领导批示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将当前执行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并轨运行,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计算评估办法、审批制度、流程管理系统和资金发放渠道统一,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低保工作。
二、实施时间
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实现全区城乡低保一体化。
三、执行标准
1、按照泉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泉州市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17〕197号)、《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民生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泉台管民生〔2017〕318号)文件精神执行。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一按600元/月·人的保障标准执行。
2、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组织实施
各乡镇务必结合近期即将开展的城乡低保“最后一公里”专项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对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认真开展情况排查和家庭经济收入计算评估工作。
(一)组织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各乡镇成立城乡低保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收入计算评估方案和排查核实工作计划。
2、组织培训。镇、村组织召开工作培训会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核查评估方法,确保城乡一体化工作有序推进。
(二)调查评议阶段
3、调查核实。各乡镇对现有低保对象个人档案进行整理,在进行低保家庭成员信息比对的基础上,组织工作人员对低保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入户调查表》,全面掌握低保家庭的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
4、计算评估。各乡镇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计算评估,拟定保障标准。
5、民主评议。组织村民主评议小组对低保家庭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成员由乡镇工作人员、村工作人员、熟悉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结果应在村社会救助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审批发放阶段
6、审批发放。乡镇、村在调查评估、拟定保障标准后要进一步完善低保资料,并于 7 月 20 日 前将对象评估调整拟享受低保金汇总报区民生保障局民政科审批,审批结果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履职,把城乡低保一体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工作,确保城乡低保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政策要求。各乡镇要以城乡低保一体化和低保“最后一公里”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努力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一是精准识别低保对象。严格把控低保入口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是精确计算家庭收入。扎实开展调查核实,详细掌握申请家庭基础信息,结合本地区各行业的收入水平标准,精确计算低保家庭收入,实现保障水平有高有低、有升有降。三是精细管理工作流程。按要求坚持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全面深化低保规范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积极作为,主动查找、发现和整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履行低保职责过程中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入户调查表
2.最低生活保障金核算相关事项说明
附件1
泉州台商投资区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入户调查表
乡镇 村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 基本 情况 |
户主姓名 |
|
年龄 |
|
共同生活家庭 人口 |
|
家庭劳动力人数 |
合计( )人 |
||||
贫困原因 |
疾病( )、残疾( )、缺乏劳动力( )、 其他( ) |
|||||||||||
财产情况 |
住房:层数( )层,类型( ),结构( ),面积( )m2,价值( )万元 |
|||||||||||
其它财产: |
||||||||||||
耕地面积 |
共( )亩,其中:粮地( )亩、租赁土地( )亩、菜园地( )亩。 |
|||||||||||
工资 性收 入 |
长期务工(工作)年收入 |
元 |
其中: |
|||||||||
临时劳务年收入 |
元 |
其中: |
||||||||||
其他 |
元 |
其中: |
||||||||||
经营 性收 入 |
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 |
元 |
其中: |
|||||||||
交通运输、手工 |
元 |
其中: |
||||||||||
零售贸易、餐饮等经营 |
元 |
其中: |
||||||||||
其他 |
元 |
其中: |
||||||||||
财产 性收 入 |
出租或者出让房产 |
元 |
其中: |
|||||||||
土地流转或转租承包土地 |
元 |
其中: |
||||||||||
|
集体财产收入分红 |
元 |
其中: |
|||||||||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 |
元 |
其中: |
||||||||||
其他 |
元 |
其中: |
||||||||||
转移性 收入 |
养老、失地保险、商业保险、离退休金、遗属生活补助等 |
元 |
其中: |
|||||||||
赡扶抚养、村居福利等收入 |
元 |
其中: |
||||||||||
各类社会救济金 |
元 |
其中: |
||||||||||
规划拆迁补偿所得、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
元 |
其中: |
||||||||||
其他 |
元 |
其中: |
||||||||||
其它性 收入 |
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计算的其他收入。 |
元 |
其中: |
|||||||||
家庭月总收入 |
元 |
不计算的收入 |
元 |
家庭月 人均收入 |
元 |
|||||||
申请人(签字) |
|
评估人(签字) |
|
|||||||||
乡镇意见 |
(盖章) |
|||||||||||
说明:1、收入评估栏中的“其中”填写具体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或具体收入项目。
2、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应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3、评估人应至少2人以上(含2人),需同时有镇、村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金核算相关事项说明
一、低保金的核定
低保金额的核定,分为差额补助、分档补助两种方式。实行差额补助的,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实行分档补助的,综合考量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的差异,对其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可增发当地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二、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申请低保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一)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按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1.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15.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1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7.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比如:为促进脱贫攻坚,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
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低保对象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在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低保对象,不包括共同计算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
抄送:市民政局,区直有关部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18年6月 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