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5-0101-2019-00034
    • 备注/文号:泉台管教〔2019〕132号
    • 发布机构:教育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30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志愿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5-17 16:17

    各乡镇党委,各文化类社团、民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志愿服务条例》、《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共泉州市委文明办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文化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区文化志愿服务体系,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请各乡镇党委,各文化类社团、民非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志愿服务管理规定

      2.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志愿者报名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教育文体旅游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

      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志愿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具有较高素质的文化志愿者队伍,缓解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手不足的矛盾,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及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文化志愿者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与普通志愿者不同,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性更强,强调公益文化艺术服务。

      本规定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各级公共文化部门、文化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文化志愿服务的主要场所,是指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图书馆、艺术馆、雕艺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等)。

      第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公益服务、就近服务。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应热心公共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招募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热爱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集体荣誉感;

      (二)具备一定的文化专业知识或文艺专长;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四)每年自愿参加一定时间的文化志愿服务。

      第七条  招募程序:

      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填写《泉州市文化志愿者报名表》报名。个人或团体可在“志愿泉州”申请网络实名注册,也可通过下载手机APP“中国志愿”实现注册、招募、加入项目、记录服务时长等功能。

      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报名者经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批准确认,即为该机构注册的文化志愿者。

      第八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六)请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第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六有”(有场所、有标识、有队伍、有档案、有制度、每季度至少有开展1次活动)标准建设,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文化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针对有文化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组织文化志愿者提供上门文化志愿服务;

      (五)负责文化志愿服务队伍的组建、管理登记以及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为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根据文化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文化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宣传、交流和合作;

      (九)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

      第十二条  招募文化志愿者应明确公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对注册成功的文化志愿者进行信息数据登记,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未经文化志愿者本人同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文化志愿者,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章    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在公共图书馆、艺术馆、雕艺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场馆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六)参与国内外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七)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八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前,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文化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者或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文化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使用统一的标识。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将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优待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

      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公益性文化服务等优惠待遇。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应推动文化志愿者在用工、教育、社会保障方面享受本地区关于志愿者的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建立文化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嘉许制度。对服务时间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奖。经由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评选推荐,开展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服务时长在“志愿泉州”系统中累计达一定量的,可以评为星级志愿者,奉献越多,星级越高,累计达到1500小时,可向中共泉州市委文明办报备,申请福建省五星志愿者认定。

      第二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通过创建文化志愿者网络联络平台,积极开展文化志愿者论坛,组织联谊活动,加强文化志愿者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增强组织凝聚力。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经费主要用于文化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耗材、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

      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文化志愿服务单项活动组织者责任险、文化志愿服务第三方责任险和文化志愿者个人保险等制度化、规范化的志愿服务保险购买制度。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造成对文化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退出

      第三十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或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公共文化机构可以依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教育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志愿者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或在读学校)

     

      学历

     

      专业

     

      从业状况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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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目的:(不超过三项,请在符合的选项前打√,电子版填写将选项字体颜色设为红色)

      □尽公民责任    □帮助有需要的人    □对文化志愿工作有兴趣 □学习新知识

      □结交朋友      □自我锻炼          □增加社会经验         □为未来工作做准备

      □回报社会      □善用空暇          □发挥特长             □其他

      选择参与志愿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

       

      单位:                          

      说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区直或各乡镇公共文化服务单位

    志愿承诺

      我自愿加入文化志愿服务行列。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服务社会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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