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5-0200-2019-00023
    • 备注/文号:泉台管教〔2019〕40号
    • 发布机构:教育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26
    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时间:2019-02-26 15:24

    各学校: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教育文体旅游局

                   2019226     

     

     

     

     

     

     

     

    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开展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能力,缓解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泉州市推进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教综〔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回应学生家长的现实需求和社会关切,按照“政府主导、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社会参与、试点先行”的总体要求,整合资源,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学校课后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参加原则。学校的课后服务必须以家长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为前提,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学校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对自行选择社会服务机构的学生,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各试点学校要严格控制人数,参加课后服务的生数不得超过学校总人数的50%80%,也就是不超过总人数的40%

        (二)公益惠民原则。课后服务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强化对课后服务的组织领导,明确单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区教育、财政、总工会等单位要为开展课后服务学校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留守儿童等亟需服务群体需要。

        (三)学校自主原则。全区学校试点推行课后服务工作,学校作为提供课后服务的主体,应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需求,自主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场馆资源、仪器设备,提供各类课后服务。在试点基础上,有条件的再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三、实施范围

        以区第一、七、八实验小学(含分校区)、区民族实验小学、泉州师院附属小学台商区分校和泉州第五中学台商区分校为主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广。

        四、服务对象

        试点学校下午正常放学后自愿参加的学生。

        五、服务时段

        课后服务一般从下午放学后开始,服务时间一般为1课时。夏令时段(每年51日至930日)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00,非夏令时段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7:30。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试行午间课后服务,所需经费自筹,不得增加学生负担。

        六、服务内容

        以开展托管服务为主。以学校教师为主,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等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可结合办学特色和实际,组织开展体育、艺术、科技、兴趣小组等实践培训活动。

        七、工作程序

        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服务公示。学校向家长公示提供课后服务时间、项目、内容、方式等情况。

        (二)自愿报名。有需求的学生家长依照学校或相关规定自愿提出申请,并办理报名手续。

        (三)组织实施。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以下办法配备教师和管理人员。按国家班额标准,每45名学生配1名教师(按每45人配1名教师后,如余数不足45名但超过30名也配1名教师);按每4个课后服务班级加配1名管理或教辅人员(负责协调管理、卫生、安全等保障)。

        八、建立合理酬劳机制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号)规定精神,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情况下,对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发放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按人均每课时不超过60元标准发放。

        九、建立政府为主的财政保障机制

        学校课后服务为社会服务行为,不属于免费义务教育范畴,在上级有关收费政策尚未明确之前,要按照“家长自愿、校内实施,财政补助、部门参与、社会支持、规范管理、有效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做好课后延时服务工作,把课后延时服务工作列入201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以区财政为主,市政府对我区试点小学学生参与课后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助。

    为保证学校课后服务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我区级财政部门要将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创造条件支持活动开展。区总工会、各类教育、慈善基金会等单位要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经费给予补助支持。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课后服务工作是国家、省、市推进的教育民生工程之一。各相关部门(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由教育、财政、总工会、党群、民生保障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小组,统筹各类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课后服务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教育与安全保障。财政部门要为开展课后服务学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教育等部门要发挥学校“儿童之家”“学校青少年宫”等在教育管理和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优势,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好学生课后服务;总工会要在支持、推动“四点半”课后服务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支持、推动其他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各试点学校也可组织协调当地社区活动场所等有资质、有条件的公益机构,参与实施学生课后服务,逐步形成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协调发展的学生课后服务体系。相关学校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积极作为,规范做好课后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规范管理。开展课后服务试点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一校一案”具体实施方案。严格遵守规范办学要求,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学校以开展课后服务为名压缩教学计划或正常教学时间。课后服务属于课外公益活动,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三)加强人员配备。鼓励有资质、有条件的社区、青少年宫、校外活动中心等公益机构实施学生课后服务。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教职工、离退休教师,以及社会热心人士、志愿者、家长等参与课后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工作制度,统筹解决学校人员不足问题。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学生安全管理能力。严禁有不良记录人员参与课后服务。

    (四)加强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卫生安全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食药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各试点学校要健全安全机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学生学习、活动设施应符合国家中小学安全防范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学生活动场所、食品卫生、应急救护、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制定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做好安全预案。做好雨天、大风天等不良气候期间的活动安排,确保井然有序。落实门卫登记、考勤、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有效利用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专项保险。

    (五)加强督导宣传。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在每学期开学,通过发放告知书、信息公示、召开家长会、签订服务协议和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学校、家长、服务人员和学生权利和义务,厘清责任,保障各方知情权。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课后服务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社会和家长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顺利推进。

    (六)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课后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明确单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区教育文体旅游局要根据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课后服务工作。区财政局、总工会要落实好课后服务的经费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督检查,坚决禁止违规补课、借课后服务之名违规乱收费及其它腐败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课后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我区试点学校自2019年春季期初开始实施本实施意见。各试点学校要参照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要求,扎实推进课后服务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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