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1-0101-2025-00001
- 备注/文号:泉台管农环〔2025〕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3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2025年畜牧兽医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25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以及《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闽农牧〔2025〕2号)和《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泉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泉农医〔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泉州台商投资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5年泉州台商投资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2025年泉州台商投资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散养畜禽,由区级统一供应疫苗,各乡镇组织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每月补免。对规模养殖畜禽,实行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免疫、自行申领补助资金(即“先打后补”)。对达到规模标准,但因疫苗采购、生产管理等存在困难暂不适合“先打后补”的小规模场,经向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免疫。免疫病种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区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区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乡镇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根据我省布病防控实际,结合风险评估情况,继续开展家畜布病非免疫净化建设,对种畜和奶畜以外的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对检出的布病阳性动物,按规范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需免疫的地区和养殖场(户),由乡镇农业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疫苗种类
按照《2025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2025年我区强制免疫使用疫苗种类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和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二)口蹄疫 :O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场、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推荐免疫程序
畜禽养殖场(户)根据推荐的免疫程序,并结合本场、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二免。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户)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紧急免疫。重点强化水禽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
综合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效价等情况,仔猪可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时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和羔羊母源抗体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可视风险情况每年加强免疫一次。
2.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五、检测方法和免疫效果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ELISA方法检测VP1结构蛋白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计划。各乡镇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二)严格疫苗管理。各乡镇要按照《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对疫苗储运、发放、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合理制定配送计划,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科学适量储备,严格按需据实发放,及时监控本辖区疫苗使用数量,坚决防止疫苗浪费,或流入“先打后补”养殖场。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乡镇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五)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大力宣传畜禽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者落实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主体责任,加大产地检疫环节家畜耳标查验力度,不得为未挂戴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每年3~4月、9~10月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发展报务中心。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乡镇要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配合区级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按比例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未申请“先打后补”补助的养殖场,加强监督检查和免疫抗体抽检,确保强制免疫政策全面有效落实。我局将组织定期评估,视情况随机抽检,通报评估结果。
(八)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泉州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实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通知》(编号:2022QN008)《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台管环土〔2021〕247号)等文件要求,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加强政策宣传、技术培训、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保障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确保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开展宣传指导。各乡镇要加大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定期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四)强化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按要求免疫,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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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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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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