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
●政策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人事信息、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招录聘用情况;
●人才、民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党群工作部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备注/文号、发布机构、公文生成日期、有效性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备注/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发布政府信息的机构主体。
4.公文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有效性:政府信息的有效性情况。
(三)公开渠道及获取方式
1.“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党群工作部专栏:
http://www.qzts.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dqgzb/zfxxgkzn/
2. 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档案馆、区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泉州台商投资区档案馆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大院会务中心2楼,电话:0595-27559239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 -12:00,14:30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12:00,15:00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图书馆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大院图书馆2楼,电话:0595-27550206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 -12:00,14:30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12:00,15:00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在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查阅、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咨询电话:0595-27398894
传真号码:0595—27398890
电子邮箱:dqb27398894@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办公大楼904室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8:00 -12:00,14:30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12:00,15:00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咨询电话:0595-27398894
传真号码:0595—27398890
电子邮箱:dqb27398894@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办公大楼904室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8:00 -12:00,14:30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12:00,15:00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在线申请链接),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51902000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