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2-1700-2022-00027
- 备注/文号:泉台委党函〔2022〕4号
- 发布机构:党群工作部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10
泉台委党函〔2022〕4号
答复类型:A类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
党群工作部关于惠安县十八届人大一次
会议第1062号建议的答复函
江逸聪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任职多届自费缴纳企业社保离退村主干任职补贴及失地农民补贴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台管〔2011〕121号)、《关于实行泉州台商投资区离任村主干基本养老补贴制度的通知》(泉台委〔2013〕62号)、《关于调整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泉台委办〔2021〕38号)以及《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对象核定工作意见》(泉台管〔2011〕128号)等文件精神,享受区财政离任村主干基本养老补贴对象为建国起至区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止未参保缴费的正常离任村主干,由区财政按照累计任职年限分档次发放,根据文件规定,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离任村主干基本养老补贴。领取被征地养老保障对象为户被征耕地面积累计达30%以上、户籍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东园镇、张坂镇、百崎乡行政区域内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经了解,我区村主干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任职期间或由镇、村为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或享受区、镇相应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本着不能双重享受原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享受相应补贴的离任村主干,不属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发放对象,也无法享受离任村主干基本养老补贴。感谢你们在任职期间的辛勤付出和做出的贡献,以及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分管领导:陈俊辉
经办人员:孙少杰
联系电话:0595-27559870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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