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4-00005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采〔20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4-09 15:55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大意义

    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对于提升政府管理能力,更好保障重点、中心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深远意义。

    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体系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重大改革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关规定开展购买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凡列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2219号)的事项,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超出目录范围的事项,不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特别是下列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其中,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购买主体应牢固树立真过紧日子,过真紧日子的理念,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同时,还要注意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优先安排与民生密切相关项目。不得购买由政府提供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超范围购买、过度式购买、甩包袱购买、进入式购买等。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方式、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购买服务。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履约情况,切实改变一些单位重购买,轻管理的现象。

    (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链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购买服务主体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加强需求管理,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448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