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3-00026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2023〕15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8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旅游局 关于转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18 14:5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旅游局

    关于转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加强我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将《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防止文物资源资产因家底不明而流失遗失。

    二、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三、各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借展、交换、调拨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四、各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五、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或者发生损毁丢失的,管理收藏单位要及时调整、核销账务,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做出说明。

     

    附件:《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4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教育文体旅游局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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